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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河北省体育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河北省体育局

二OO八年五月



目  录
一、指导思想
二、执法依据
三、执法职责
四、领导岗位职责
五、执法处室职责
六、执法标准
七、执法责任确定
八、组织保障
九、未尽事宜
十、相关配套制度
(一)河北省体育行政许可受理与送达制度
(二)河北省体育行政许可审查与处理制度
(三)河北省体育行政许可听取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
(四)河北省体育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五)河北省体育行政部门关于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
(六)河北省体育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七)河北省体育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制度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体,为加强和改善新时期体育执法工作建立良好的制度体系。
通过建立健全体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职权, 落实执法责任,科学评议考核, 严格责任追究,把体育行政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使体育行政执法的水平有明显提高, 减少错案和执法过错 ,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体育权益。
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目标责任层层分解, 做到责任到位、责任到人。建立以省体育局为执法主体 ,各个执法处室为主要环节的执法体系。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严格执法,提高效率,推动体育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促进体育行政部门职能转变,保障和监督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正确执法,确保以法治体。

二、执法依据
一、公共法律规范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二) 行政法规  
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年1月16日公布)
2、《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年11月17日公布)
3、《违反行政事业性受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2月12日公布)
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公布)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公布)
(三) 地方性法规
1、《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公布)
2、《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1997年9月3日公布)
(四) 省政府规章
1、《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1993年9月2日公布)
2、《河北省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2月1日公布)
3、《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03年11月28日公布)
4、《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5年3月25日公布)
5、《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5年3月29日公布)
二、体育专业法律法规
(一)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二) 行政法规
1、《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8号发布)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国务院令第382号发布)
3、《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国务院令第345号发布)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6、《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8月29日国家体委令第16号发布)
7、《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第11号发布)
8、《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1989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6日国家体委令第10号发布)
(三) 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1998年11月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四)政府规章
1、《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8日河北省政府令第12号发布)
2、《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01年12月21日河北省政府令第21号发布)
3、《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0日河北省政府令第6号发布,2007年4月9日河北省第80次常务会议修订)
4、《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9日河北省政府令第170号发布,2003年5月28日省政府第8次会议修订,2007年4月9日河北省第80次常务会议修订)
5、《河北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和退役安置办法》(1994年1月20日河北省政府令第94号发布)
(五)部门规章
1、《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第3号令发布)
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
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第5号令发布)
4、《关于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1998年12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2号令发布)
(六)三定方案
《河北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河北省政府2000年5月29日)
(七)其他参考性规范性文件
1、《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布)
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
3、《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4、《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制发)
5、《体育教练职务员等级标准》(1994年11月4日人事部、国体委制发)
6、《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9号发布)
7、《关于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8、《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24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9、《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实施细则》(2002年12月25日河北省体育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广播电视局、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10、《河北省体育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998年4月6日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施行)

三、执法职责
河北省体育局执法职责为:1、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体育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我省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2、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拟定全省体育工作发展战略,编制全省体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3、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各社会团体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4、统筹规划全省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省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研究体育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5、管理全省体育外事工作,根据授权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和承办国际体育竞赛。6、组织指导全省体育领域科技研究的攻关及应用。7、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行政许可审批程序。8、负责指导全省性体育社团工作。9、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领导岗位职责
(一) 局长岗位
1、对全局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是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2、率先垂范,带头依法行政,营造在全省体育系统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
3、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并落实依法决策的工作机制。
4、按照工作规则的规定,对于需要由体育局主要领导审批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
5、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二)主管群众体育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行使有关群众体育工作行政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2、按照工作程序的规定,对于需要由主管局领导审批的群众体育工作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
3、加强对有关群众体育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有关群众体育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4、完成局长交办的有关群众体育行政管理的工作。
(三)主管竞技体育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行使有关竞技体育工作行政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2、按照工作程序的规定,对于需要由主管局领导审批的竞技体育工作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
3、加强对有关竞技体育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有关竞技体育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4、完成局长交办的有关竞技体育行政管理的工作。
(四)主管法规产业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行使有关法规产业工作行政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2、按照工作程序的规定,对于需要由主管局领导审批的法规产业工作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
3、加强对有关法规产业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有关法规产业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4、完成局长交办的有关法规产业行政管理的工作。
(五)主管计划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行使有关计划财务工作行政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2、按照工作程序的规定,对于需要由主管局领导审批的计划财务工作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
3、加强对有关计划财务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有关计划财务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4、完成局长交办的有关计划财务行政管理的工作。
(六)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岗位
1、行使有关人事工作行政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2、按照工作程序的规定,对于需要由主管局领导审批的人事工作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
3、加强对有关人事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有关人事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4、完成局长交办的有关人事行政管理的工作。

五、执法处室职责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的规定,我局本级负责行使 6 项行政许可权、2项非许可审批权、11项行政处罚权、8项行政监督检查权、3项行政确认权和2项其他行政权。局群众体育处、竞技体育处、法规产业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等执法处室分别为上述权力行使的责任部门。分述如下:
一、群众体育处
(一)行政执法权
该处负责行使1项行政许可权 、1项行政处罚权 、1项行政监督检查权、1项行政确认权 。
1、行政许可权: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第336项;《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2、行政处罚权: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使用规定的单位或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依据:《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第二十四条。
3、行政监督检查权: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依据:《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第二十一条。
4、行政确认权: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
(二) 岗位职责
1、处长岗位
负责处内全面工作,是本处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执法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2、副处长岗位
协助处长完成本处室有关执法工作,对本处室群众体育工作的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确认权行使审核权或审批权。
3、其它人员职责
(1)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管理岗位
负责举办健身气功活动行政许可申请的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2)社会体育指导员监督管理岗位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申请进行受理与初审。
二、竞技体育处
(一)行政执法权
该处负责行使 3 项行政许可权、2项非许可审批权、4 项行政处罚权、2 项行政确认权。
1、行政许可权 :
(1)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7项;《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二。
(2)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8项;《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
(3)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批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
2、非许可审批权:
(1)体育竞赛审批。
依据:《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九条。
(2)体育竞赛变更审批。
依据:《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3、行政处罚权:
(1) 对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
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九条。
(2)对运动员辅助人员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
依据: 《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3)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体育竞赛,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批准的,予以相应处罚。
依据:《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4)举办者转让体育竞赛举办权,未经批准进行宣传、接受赞助、收取报名费、发放或出售门票或出售的门票超过体育场馆安全容量的,予以相应处罚。
依据:《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4、行政确认权 :
(1) 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依据: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五条。
(2)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依据: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二) 岗位职责
1、处长岗位
负责处内全面工作,是本处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执法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2、副处长岗位
协助处长完成本处室有关执法工作,对本处室竞技体育工作的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确认权行使审核权或审批权。
3、其它人员职责
(1)业余训练和后备人才管理工作岗位
负责开办武术学校、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
(2)反兴奋剂和体育科研管理岗位
对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运动员辅助人员兴奋剂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竞赛训练管理岗位
负责对举办体育竞赛活动的申请与变更,进行受理与初审。负责对违反体育竞赛管理办法,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负责对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申请,进行受理与初审。
三、法规产业处
(一)行政执法权
该处负责行使 4 项行政处罚权、4项行政监督检查权、1项其他行政权。
1、行政处罚权
(1) 对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的经营者,予以相应处罚。
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四。
(2) 对聘请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咨询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经营者,予以相应处罚。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五。
(3) 对没有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的游泳场所,予以相应处罚。
依据: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处罚。
依据: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2、行政监督检查权
(1)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
(2)对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
依据:《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三条 。
(3)对本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指导。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
(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
3、其他行政权: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二) 岗位职责
1、处长岗位
负责处内全面工作,是本处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执法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2、副处长岗位
协助处长完成本处室有关执法工作,对本处室法规产业工作的行政处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其他行政权行使审核权或审批权。
3、其它人员职责
(1)行政许可统一受理岗位
 负责受理河北省体育局行政许可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收集材料后分送承办处室;对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体育市场监督检查岗位
对体育经营活动场所、游泳场所、本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本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的申请进行受理和初审。
四、计划财务处
(一)行政执法权
该处负责行使 2 项行政许可权、2 项行政处罚权、1项行政监督检查权
1、行政许可权 :
(1)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
(2) 公共体育设施拆迁、改变功能、用途的同意。
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2、行政处罚权:
(1)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
(2)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3、行政监督检查权: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 岗位职责
1、处长岗位
负责处内全面工作,是本处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执法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2、副处长岗位
协助处长完成本处室有关执法工作,对本处室计划财务工作的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使审核权或审批权。
3、其它人员职责
(1)行政许可岗位
负责公共体育设施拆迁、改变功能、用途及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
(2)行政处罚岗位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及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行政监督检查岗位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人事处
(一) 行政执法权
该处负责行使2项行政监督检查权、1项其他行政权。
1、行政监督检查权:
(1) 对本级体育社会团体的监督指导。
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2)体育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初审。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2、其他行政权:体育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二) 岗位职责
1、处长岗位
负责处内全面工作,是本处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上述行政执法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2、副处长岗位
协助处长完成本处室有关执法工作,对本处室人事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其他行政权行使审核权或审批权。
3、其它人员职责
(1)社团管理、出国政审、统计主任科员岗
负责对本级体育社团日常活动、经费使用、资产状况等进行监督,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体育社团年度检查相关申报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体育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相关申报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六、执法标准
一、行政许可工作标准
(一) 行政许可主体合法
群众体育处、竞技体育处、法规产业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等执法处室行使有关行政许可权的,以体育局名义作出行政许可行为。
(二) 行政许可事项、权限和依据合法
1、除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设定新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各执法处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所列项目。
2、除新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执法处室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所确定的范围。
3、除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外,各执法处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的规定。就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其具体许可工作条件、程序、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式样等可以依据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规章没有规定的,执行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除法律、法规有明确授权外,省体育局执法处室不得以自己名义出台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 行政许可程序合法
1、体育局执法处室应当按照要求将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实施主体、统一受理的机构、条件、数量、程序和实施期限、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体育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进行公示。
2、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受理,依法履行有关受理和不受理的书面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义务。
3、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审查和作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四) 行政许可决定合法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接受公众查询。
二、行政处罚工作标准
(一) 行政处罚主体合法
群众体育处、竞技体育处、法规产业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等体育局执法处室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的, 以体育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二) 行政处罚事项、权限和依据合法
1、除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设定新的行政执法项目外,各执法处室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所列项目。
2、除新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执法处室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权限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所确定的范围。
3、除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外,各执法处室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的设定依据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的规定。
4、省体育局以及执法处室不得以自己名义出台有关设定行政处罚项目的规范性文件。
(三) 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1、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
2、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不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要求送达决定书。
(四) 行政处罚执行合法
1、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
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省体育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不得无限期拖延。
3、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4、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标准
1、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忠于职守,严格执法。
2、查纠体育违法行为时应当文明行政,文明执法。
3、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行案件调查、现场检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证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4、在本辖区内从事执法工作。
5、要做到事实清楚,严格按程序办事,快速处理,避免与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发生冲突,尽量减少群众围观。
6、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7、实施监督检查,不妨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索取或者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谋取其他利益。
四、行政确认及其它工作标准
(一)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确认条件
1、严格执行行政确认的法定条件。
2、审查申请材料时应当注意有关证件、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二)实施行政确认的程序合法
1.严格公示程序。将行政确认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予以公示。
2.依法处理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严格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依法作出决定或者依法颁发证件。
5.对作出不予行政确认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保管文书
1. 将行政确认文书立卷归档并按规定保管。
2.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七、执法责任确定
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是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二) 承办人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或者弄虚作假、衔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三) 对承办人的错误承办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审核人承担间接责任,批准人承担领导责任。
(四)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入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五)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六) 未经承办人审查、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七)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决策人负直接责任。
(八) 违反程序指令、干预行政执法的实施,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指令、干预者负直接责任。
(九)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未经审查备案,导致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负直接责任;经备案审查后实施,导致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审查的部门负直接责任。
(十) 执法过错责任按照《河北省体育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追究。

八、组织保障
为保障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推行,建立河北省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主管法规产业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局群众体育处、竞技体育处、法规产业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产业处。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机制,每年由省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办公室、纪检(监察)和人事处组织调查,对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进行总体评价。

九、未尽事宜
本执法责任制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修订、废止以及省体育局内设机构及职能的调整做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十、相关配套制度

河北省体育行政许可受理与送达制度

为规范体育行政许可受理和决定送达行为,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体育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应设立统一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在受理场所标明办理路径,并明确专人负责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工作。受理后由“窗口”分送有关执法处室具体承办。
   三、体育行政许可申请方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直接到有管辖权的体育行政部门设立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向“窗口”提出申请。
   四、体育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体育行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无偿提供。
   五、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以下内容在统一受理窗口予以公示。
   l、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依据。
   3、申请体育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
   4、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5、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申请人要求体育行政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
   七、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l、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体育行政部门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都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八、体育行政部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统一受理“窗口”公示,方便公众进行查阅。
   九、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由有关执法处室交由“窗口”统一送达。


河北省体育行政许可审查与处理制度

一、法制工作机构在接收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加盖处室印章,注明日期,并及时将申请文件和材料分发给有关承办处室办理。
二、承办处室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自法制工作机构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16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10日,并由承办处室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体育行政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五、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河北省体育行政许可
听取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

   一、体育行政部门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所申请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或者申请人以外的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l、关系人为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能够知悉的,应当直接转送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
   2、申请事项关系公共利益以及关系人为不特定多数人或者无法知悉、送达的;应当将有关申请予以公告。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就许可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l、能够知悉利害关系人的,在转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时,可一并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2、利害关系人为不特定多数人或者无法送达申请材料的,可在公告申请材料时一并公开征求意见的方法、途径和接受意见电话。
   3、体育行政部门应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人。申请人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体育行政部门。
   四、体育行政部门应对他们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河北省体育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一、体育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二、听证范围
   1、主动听证范围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2)体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2、申请听证范围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
   三、听证组织
   由体育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执法处室、综合处室有关人员参加。
   四、听证程序
   1、告知权利。属主动听证范围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愿申请听证范围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提出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3、通知听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于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4、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五、听证要求
   1、体育行政部门要事先制定听证方案,明确听证内容,准备听证材料。
   2、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六、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河北省体育行政部门
关于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体育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确保体育行政许可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体育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由担负行政许可任务的相关处(室)和法制部门具体承担。
   三、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被许可人要严格按规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依法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体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通过有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六、建立举报机制。体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有条件的还应当公开电子邮件地址,鼓励个人和组织进行举报;并对举报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情况不属实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七、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检查记录。
   八、实施对被许可人的检查监督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九、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3、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体育行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河北省体育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体育行政许可行为的管理;明确行政许可责任,确保行政许可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的行为过错和造成的许可错误,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三、体育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依法追究、人人平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
   四、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许可决定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个人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9、违反规定擅自收取费用或不按法定项目、标准收取费用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敷衍塞责或行政许可行为不文明,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13、其他违法行政许可行为。
   五、责任区分
   1、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行政许可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过错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批准人失误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批准人对有过错行政许可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3、行政许可经集体研究决定而发生过错的,由主持人和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
   4、单位领导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反规定进行行政许可的,由单位领导人承担主要责任。
   5、由不具备行政许可资格人员承办行政许可事项而导致行政许可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
   1、因承办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连带造成过错或承办人因单位负责人或批准人不采纳本人正确建议而造成过错的,免于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2、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责任人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后果的;区别不同情况,对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纠正、暂离岗位培训、调离岗位、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处分。
   3、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情形之一,且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当从重追究,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2)多次发生行政许可错误的;
    (3)因滥用职权,索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导致行政许可错误的;
   (4)坚持错误不改或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
   4、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使本机关承担经济赔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人员进行追偿。
   七、追究程序
   1、建立各级体育行政许可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体育行政许可过错查处。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法制工作部门和承办处室有关领导组成,法制工作部门要会同承办处室于每季度末向领导小组报告行政许可承办情况。
   2、体育行政许可过错追究由责任人所在体育行政部门或其上一级体育行政许可领导小组予以确定,报请同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党组决定,由有关机构执行,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由其他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处理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的依据。
   3、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在开始调查之日起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决定追究责任的单位批准后可以延长1个月。
4、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做出。
责任人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5、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对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进行集体评议检查,经评议检查和调查,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6、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行政许可过错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时报送同级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备案。
7、省体育行政部门对全省体育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发现有错不纠的,可责令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有争议的过错,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下级体育行政部门执行。


河北省体育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体育行政许可行为,确保体育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体育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是指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以及体育行政部门对其所属工作机构和人员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三、建立健全体育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机构。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以内部法制工作机构为主,组建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机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任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机构的第一责任人,主管体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省体育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机构承办全省体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各设区市体育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承办本级体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组织1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支持监督管理人员开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各体育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据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体育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监督体育行政许可行为;组织实施本部门的体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2、受理行政许可举报、投诉;
   3、负责向行政许可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出本部门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监督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六、体育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l、听取行政许可情况汇报;
   2、调阅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资料;
   3、查阅行政许可卷宗、文书;
   4、询问行政许可人员有关情况;
   5、设立行政许可受理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
   七、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过错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停止或改正;需追究责任的,按《河北省体育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有关条款追究承办人、批准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八、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未造成后果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许可。
   九、对不具备行政许可资格的,责令停止行政许可行为。
   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中发生的违纪行为;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十一、只许可、不监督或监督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许可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十二、建立体育行政许可人员定期轮岗和许可回避制度。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人员要实行定期轮岗,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十三、建立行政许可公示制度;提高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要求,逐项公开许可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期限、收费依据和标准、许可结果,以及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防止“暗箱操作”。
十四、建立行政许可报告制度。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年度行政许可情况,于翌年1月向省体育行政部门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河北省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使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局得到全面、正确实施 ,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依法行政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体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 , 其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局执法处室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被考核对象。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行政执法责任考核与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公务员年度考评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合法行政的情况。考核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职权 , 是否存在越权执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 二 ) 合理行政的情况。考核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到不偏私、不歧视的情况;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目的的情况;行政强制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的情况。
( 三 ) 程序正当的情况。考核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为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管理创造条件,确保其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实现的情况;考核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公开的情况;考核行政执法人员处理执法事务存在利害关系是否回避的情况。
( 四 ) 高效便民的情况。考核按照法定期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考核以较少人力物力取得较好行政管理效果的情况;考核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情况。
( 五 ) 诚实守信的情况。考核公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真实的情况;考核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情况;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造成相对人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
( 六 ) 权责一致的情况。考核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同时是否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标准,详见《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主要通过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受理行政复议、办理行政应诉、抽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开展不定期暗访等方式进行。
(二)年终考核在每年10中旬至11月下旬开展。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被考核对象向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写出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2.调阅被考核对象有关行政执法的案卷,查找被考核对象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及行使其他行政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
3. 召开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4.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关应知应会的业务知识考试;
5.到被考核单位进行检查。
第七条 平时考核成绩占考核结果的40% ,年终检查成绩占考核结果的60% 。
考核结果在80分以上的,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先进单位,考核结果60-80分的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合格单位,考核结果 60分以下的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合格单位。
第八条  省体育局根据考核结果,印发通报,作为年终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合格单位的,不得参加当年度“文明单位”、“先进处室”等先进单位的评选事项。
第十条  被考核对象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对执法人员的考核办法,报省体育局备案。
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一、合法行政 (35分)
1 、执法主体合法 (10 分 )
2 、符合法定权限 (10分 )
3 、执法依据合法有效 (10 分 )
4 、积极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 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纠正 (5 分 )
二、合理行政 (15 分 )
1 、公正执法 (5 分 )
2 、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5分 )
3 、行政强制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 (5 分 )
三、程序正当 (22 分 )
1 、认定事实准确、客观,证据确凿充分(5分 )
2 、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 分 )
3 、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 听取相对人的辩解和陈述 (5 分 )
4 、按照规定程序收缴罚款(3 分 )
5 、按照规定程序结案 (2分 )
6 、按照规定程序归档 (2 分 )
四、高效便民 (12 分 )
1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 分 )
2 、办理行政许可做到一个窗口对外 (3分 )
3 、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3 分 )
4 、行政许可中不搭车收费 (3 分 )
五、诚实守信 (6 分 )
1 、公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的信息全面、准确、真实 (2 分 )
2 、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2 分 )
3 、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造成相对人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2 分 )
六、权责一致 (10 分 )
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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