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河北省体育局

菜单
    主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河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09年4月13日实施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体竞字[2006]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河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 运动员技术等级分类及权限

    第三条 运动员在国际国内各项正式比赛中运动成绩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者将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运动员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审批和授予。
    第五条 一级运动员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省体育局负责审批和授予。
    第六条 二级运动员称号由省体育局授权各设区市体育局负责审批和授予。
    第七条 三级运动员称号由各设区市体育局授权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授予。
    授权审批的各体育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第三章 比赛认定

    第八条 申请二级运动员以上等级称号的比赛必须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列入年度竞赛计划和省体育局下发的年度竞赛计划中规定可进行运动员等级审批的及各设区市体育局上报省体育局备案可进行运动员等级审批的竞赛。
    第九条 各运动管理中心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省级竞赛计划上报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审核认定后列入年度竞赛计划。
各设区市体育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确认可进行运动员等级审批的竞赛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十条 承办省级比赛的单位须在比赛结束后20日内将秩序册、成绩册各3份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四章 申请、审核、审批、授予
 
    第十一条 运动员在规定的比赛中取得成绩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申请等级的运动员必须是在国家体育总局或河北省注册的运动员。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包括《运动员技术等级申请表》一式两份,成绩证明单原件,比赛的秩序册、成绩册复印件,(全国以上级别的比赛由省运动管理中心提供秩序册、成绩册原件),身份证、注册证复印件。
    运动员技术等级申请表可登陆国家体育总局网站下载。网址:www.sport.gov.cn
    第十三条 运动员必须在取得成绩6个月内完成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应当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三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二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设区市体育局审批。
    各设区市体育局将本单位授予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名单(电子版)于次年的1月20日前报省体育局。
     第十六条 申请一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设区市体育局,经审查合格,审查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体育局相关运动管理中心。运动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审核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体育局审批。
    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申请一级运动员,由运动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审核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体育局审批。
    河北省体育学院的学生申请一级运动员,由河北体院审查,审查合格,审查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体育局相关运动管理中心。运动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审核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体育局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运动健将和国际级运动健将,由运动员所属运动管理中心将申请材料在运动员取得成绩3个月内报省体育局审核,审核合格,报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运动员所属单位。
    第十九条 审批单位在收到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比赛名称、时间、地点、成绩、单位、等级称号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程序如下:
    (一) 拟授予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在审批单位的官方网站和运动员所属单位公示。
    (二) 拟授予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在河北省体育局官方网站和运动员所属单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正式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
    已授予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于次年1月31日前在河北省体育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已授予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在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审批授予部门须留存一份其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存档备案。

第五章 证书

    第二十二条 被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获得相应等级称号证书。
    第二十三条 等级称号证书由省体育局统一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证书由省体育局发放。
    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证书由省体育局授权的设区市体育局发放。
    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证书由设区市体育局授权的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发放。
    各设区市体育局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本单位审批的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数量和批文报省体育局。
    第二十四条 等级称号证书应当清楚写明被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运动项目、比赛名称、比赛成绩、时间、地点和证书编号等有关信息,盖审批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申请补办等级称号证书的,由运动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携带本人两张小二寸照片,经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补办。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的审核、审批、授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及时纠正审核、审批工作中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单位的上级机关暂停该单位的审批权,并应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
   (一)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授予等级称号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的;
   (四)应当撤销等级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等级称号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提供虚假材料的运动员三年内不得申请等级称号,对参与造假的裁判员和竞赛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体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不一次性告知运动员必须补足全部内容的;
    (三)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四) 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或者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五) 对符合条件的运动员不授予等级称号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等级称号的。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审核、审批、授予等级称号或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审批单位颁发等级证书,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省体育局授权的审批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包括具体授权单位、等级称号申请程序等内容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省体育局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31日河北省体育局颁布的《河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河北省体育局
                                                2009年8月20日印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