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对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86号提案的答复
李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服务类企业经营资质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27 号)中提出:“制定专项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健身休闲、竞赛表演、体育培训、体育旅游、体育保健康复等行业”。支持各部门协同配合研究出台体育服务类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政策,促使体育类服务企业尽快取得经营执照,依照依规合法经营。
一、存在问题
就“体育服务类企业经营资质认定”的问题,我们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人社厅进行了沟通,了解到一些情况: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 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因此,从事体育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凭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十二条规定“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体育服务类尤其是体育职业培训、体育项目类培训、健身指导类行业等服务可根据需要,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同时鼓励地方、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对于提案提出的“依托体育行业协会及相关社会组织如体育行业标准委员会等发挥群策群力的作用研究制定一批体育项目培训的服务认证标准”建议,目前国家的政策是: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体育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可以制定发布实施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也可提出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建议。体育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是社会组织,但我省在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成立了体育用品检验检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提供相应服务项目。根据提案建议,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全省申请的体育服务类地方标准项目在审查、立项、审批等方面可优先考虑,助力体育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综上几条可以看出,当前“体育服务类企业经营资质”的认定的确存在政策空白,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对体育服务类企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对教育培训机构的规定执行,需要教育部门认可方能办理审批;而教育部门认为体育行业不属于教育部门监管,所以不会做前置许可。二是人社部门所做职鉴培训与体育服务类企业培训内容有很大差异,也不会对该类培训机构进行认证。三是体育部门无审批资质,不能实施审批职能。
二、解决途径
一是积极推动对“体育服务类企业经营资质”工作的立法,彻底解决该问题政策空白。但立法程序非常严格且时日很长,手续繁琐,不能解决当下问题。二是力争省体育局与省市场监管局能达成共识,共同推动“体育服务类企业经营资质”认定工作,双方信息共享,对该类服务企业的审批由市场监管局负责,体育局负责该类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监管。该项工作涉及内容广泛,缺乏可作为依据的体育服务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标准体系的完善也需要一个过程。
特此函复。
河北省体育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