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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系统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全省体育行政执法活动,加强执法活动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河北省体育执法部门依据体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监管等行政执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是指体育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制作行政执法流程文书和进行拍照、录像、录音、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活动,形成行政执法案卷,实现对行政执法各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行政执法部门,是指依法享有体育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受委托实施体育执法事项的组织以及综合执法机构。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原则。
      第四条  体育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内部工作程序,明确执法过程记录、案卷归档、保存和记录信息使用具体职责,强化物质保障,为执法人员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前款规定的单位中已取得河北省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是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的具体主体。
      第五条  体育行政执法中所用到的文书样式文本、音像记录设备等执法记录工具由体育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统一配置。各具体执法处(科)室在使用相关设备前应应向法制机构申请,在使用中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当及时检查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正常使用。使用后归还法制机构,法制机构负责对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
      第六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七条  音像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作为体育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体育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体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体育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九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应当由体育行政部门法制机构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条  本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非本单位人员需要调取体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体育行政部门法制机构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许可的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则和要求:
      (一)申请人向体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场发给当事人已收到申请材料的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写《一次性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业务处室移交行政许可申请。
      (四)业务处室根据审批条件,审核申请材料,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在进行实地场地检查时,应当记录相关场地、器材的照片和检查过程。最终形成《审查意见书》,报主管局领导。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听证的时限除外)。
      (五)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书》经主管局长审定或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形成《行政许可决定文书》。6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承办处(科)室将《行政许可案卷》归档,并在作出许可决定的体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2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二条  体育行政处罚的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则和要求
      (一)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案源后,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详细记录登记时间、来源分类、案源提供人、案源登记内容。办案机构负责人根据案源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二)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指定办案人员,报局领导批准。
      (三)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
      (四)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我局管辖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案件移送函》,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在所附的《送达回证》上详细记录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和送达人分别在《送达回证》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送达时间(以下简称“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五)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办案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局长审批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起移送公安机关。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向公安机关移送后,制作《(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附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六)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制作《协助调查函》,载明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法律依据、协助调查的内容,向有关单位发送。
      (七)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八)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时,需要提请公安机关执行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检查建议书》。
      (九)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制作《询问通知书》,载明需要了解的事项、询问时间、询问地点、需要携带的材料、执法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十)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十一)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做详细记录。
      (十二)抽样取证时,填写《抽样取证记录》,详细记录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人、当事人、抽样物品名称、抽样物品基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和批号、执行标准、保质期、标称生产者、标称商标、抽样方式、抽取样品数量、抽样情况、样品加封情况,由当事人、抽样人办案人员、见证人分别签名并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进行抽样取证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十三)需要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制作《委托鉴定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委托人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十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附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详细记录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或者地址、单位、数量或者面积,当事人、办案人员、保管人、见证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十五)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填写审批事项为“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十六)法制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案卷材料后,予以登记。核审完毕,填写《案件核审表》,详细记录案件名称、送审机构、送审时间、退卷时间,核审承办人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核审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案件核审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卷材料退给办案机构。
      (十七)办案机构将处罚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十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制机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申请表》,报局领导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十九)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办案机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听证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二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听证案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的简单经过;案件事实;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应当处罚的,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办案机构复核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意见,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
      (二十二)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讨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二十三)对于经批准的处罚决定,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
      (二十四)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  
      (二十五)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将申辩情况记入笔录。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二十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下列方式执行:
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办案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一并送交被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做好记录。被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后,被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送达回证》退回办案机构;
      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送达。应当注意保存挂号邮寄回执、特快专递回执,作为送达凭证;
      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应当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注意留存发布公告的报纸、张贴公告的公告栏照片、发布公告的网站截图等送达凭证,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二十七)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资料。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二十八)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做好《现场笔录》等有关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二十九)需要处理罚没物品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处理。
处理物品,应当填写《物品处理记录》,详细记录所处理物品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编号、物品来源、处理依据、处理时间、处理地点、执行人、记录人、见证人、处理情况,由执行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处理物品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三十)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详细记录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住址、案源发现时间、案发地、立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办案人员和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结案。
      第十三条  体育行政检查的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则和要求:
      (一)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项目。
      (二)被检查单位(人)名称(姓名)、检查人和记录人姓名。
      (三)检查情况记录,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和程序是否合法;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4、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或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7、其他应当记录的情况。
      (四)检查人和记录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五)被检查单位(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四条  体育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对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和相关资料文件保存留档。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60日内,应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文书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十五条  体育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参与复议、诉讼、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单位分管领导书面同意。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全过程工作记录中,因有关人员故意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形的,由人事部门或监察部门要求责令改正,或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致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不当造成记录毁损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8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赵鑫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