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24年颁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3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取得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管理;省运动中心负责组织省级比赛和等级称号的审核,负责运动员技术等级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负责等级称号的审核,省体育局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负责等级称号的授予工作。
第五条 等级称号的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
第二章 等级标准
第六条 我省举办的赛事名录需报国家体育总局,待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公布后,方可列入等级赛事。
第七条 我省按照体育总局公布的等级标准进行等级授予工作。
足球项目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总局关于中国足球协会脱钩后各类工作事项调整办理方式的实施意见》和《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足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列入等级标准的比赛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一级运动员应当为省运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
(二)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及武术项目二级运动员应当为省级运动会,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
(三)授予三级运动员应当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单项比赛。
第九条 以测试、推荐、邀请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第三章 授予主体和方式
第十条 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授予。我省只负责省内比赛等级称号的管理和授予工作。
第十一条 等级称号授予方式为:
(一)报送:省体育局运动中心须在比赛结束后15日内将电子版秩序册、成绩册和符合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单位等信息,审核无误,经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盖章后,报送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收到名单5日内,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后送省体育局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
(二)公示:比赛结束30日内(以比赛结束时间为准),省政务服务大厅驻厅工作组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上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三)授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授予单位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
(四)公布:省体育局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发布授予等级称号的信息,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体育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授予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参赛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开始前,向省体育局相关运动中心提供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名单。
第十三条 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由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第十四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等级称号实行“谁承办、谁负责比赛成绩的公平性,谁授予、谁负责证书的有效性”。省体育局对我省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本细则的,有权举报。
省体育局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 授予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授予等级称号的,省体育局有权责成授予单位整改,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暂停授予单位1至4年等级称号授予资格。
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省体育局可以做出恢复授予资格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十八条 省体育局运动中心在承办比赛时,应竞赛规程完备、组织管理规范。因竞赛规程、竞赛组织、参赛资格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授予出现问题的,省体育局有权责成赛事承办方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相关比赛1至4年等级称号授予资格。
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省体育局可以做出恢复授予资格或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已授予的等级称号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一)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取得等级称号的;
(四)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承办比赛单位及授予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等级称号授予工作的;
(三)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收费的;
(四)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构成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外国运动员,也不适用于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外省的运动员。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冀体青字〔202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