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体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体育系统对违反体育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就是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处罚幅度,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以此约束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执法随意化,实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
第四条 全省体育系统行政处罚的裁量,按照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因素由轻到重的标准划定三个阶次或三个阶次以上。
第五条 行政处罚应遵循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性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应当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时,应当划定每一行政处罚种类所应当适用的标准;可以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时,应当划分不合并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及合并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标准。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上位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同位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同位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五)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的具体处理意见,由办案人员提出,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分则
第十三条对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的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四: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因故确需变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十四条对没有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的游泳场所,予以行政处罚。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游泳场所应按下列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并确定专人具体组织落实:(一)实施水上救护制度。游泳场所应配备救护人员,人工游泳池、馆的救护人员按人均水域面积 250 平方米配备,天然游泳场的救护人员按人均水域面积 2500 平方米配备;(二)健全入场验票制度。严格控制游泳场所的容量,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 2.5 平方米,不得超员售票;(三)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品进入游泳场所。游泳场所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四)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证游泳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出租游泳衣、裤;(五)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后,及时向所在地体育、公安部门报告。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没有建立并落实入场验票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后,未及时向所在地体育、公安部门报告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游泳场所未按要求配备救护人员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予以行政处罚。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在责令改正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经两次评批教育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种类:没收
(二)法律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九条: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第十八条对运动员辅助人员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种类:没收
(二)法律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条: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第十九条: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使用规定的单位或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对单位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三)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主动解除有偿服务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继续从事有偿服务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两次批评教育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在2人以下的,对单位按每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在3人以上5人以下的,对单位按每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在6人以上的,对单位处10000元罚款。
3、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主动解除有偿服务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继续从事有偿服务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两次批评教育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二)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彩票代销者违法经营的处罚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法律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三)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及基准
1、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主动改正的,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事实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违法事实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未及时改正,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