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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全省体育系统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体育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享有体育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受委托实施体育执法事项的组织以及综合执法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体育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体育行政部门所做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三)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第六条  重大体育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体是体育行政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体育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审核后,再由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机构提交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需要征求本单位内其他业务处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七条  送审时,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机构应当按《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超出体育部门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本单位法制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机构予以补充。
      第八条  本单位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体育、法律、具社会体育检测等方面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国家体育总局法制机构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第九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主管法制机构的本单位领导同意后,交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机构。
      对事实定性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征求意见的提出继续调查建议;对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建议。
      对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由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十条  本单位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并制作法制审查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中载明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作出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由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机构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听取意见情况一并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讨论后作出最终的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四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五条  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执法事项承办机构提供该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程序、证据等清单,经主管领导签批后交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制机构据此编制和动态管理法制审核内容清单。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赵鑫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