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体育舞蹈运动协会
河北省体育舞蹈运动协会第二届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河北省体育舞蹈运动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河北省各市级相关体育社团、各省级行业体协、企业、学校等组织及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群众性体育社团;是开展体育舞蹈运动普及、竞赛和培训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河北省体育总会、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单位会员,是代表河北省参加国内外体育舞蹈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国家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团结全省广大体育舞蹈工作者和爱好者,开展体育舞蹈运动,促进体育舞蹈技术水平的提高,为丰富和活跃广大群众的体育生活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会址设在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72号河北省体育总会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以下业务:
(一)关于体育舞蹈运动的界定:体育舞蹈是根据《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章程》和国际上正式开展的标准舞、拉丁舞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归类项目(摇摆舞、莎尓莎、曼波、爵士舞等)在相应场所进行的比赛、训练、表演、培训、技术交流、娱乐等活动。
(二)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全省体育舞蹈发展规划,指导各会员单位体育舞蹈运动的普及和提高;是代表河北省参加国内外体育舞蹈比赛的合法组织。
(三)负责组织全省性体育舞蹈竞赛及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组织我省进行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的实施与考核工作。
(五)负责全省体育舞蹈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
(六)加强与全国各省、区、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的联系与往来。
(七)积极向社会宣传、介绍有关体育舞蹈运动的各种信息、动态和经验,表彰全省优秀体育舞蹈工作者、爱好者。
(八)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有效发挥协会纽带桥梁作用。
(九)承办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和河北省体育局、河北省体育总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设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热爱体育舞蹈运动,有志于体育舞蹈运动的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单位会员还须提供申请团体的章程及相关文件等材料报本会备案;
(三) 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四) 由本团体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自然成为秘书处成员。秘书处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委员会闭会期间在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的领导下,处理本团体的各项工作。本团体各专项委员会是本团体的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 具体执行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二)全面负责体育舞蹈事业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三)负责本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开展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本团体举办的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五)开展与项目有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六)根据本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团体日常事务;
(七)负责本团体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一)教练委员会:管理教练队伍,负责教练员上岗培训、任职资格考核等,负责参加重大国内、外比赛队伍的集训和选拔。
(二)裁判委员会:组织管理裁判员队伍。负责承办国内和全省比赛活动及特定情况下的国际竞赛活动、裁判员的选派。负责修订和完善我省体育舞蹈竞赛规程,把握体育舞蹈运动的发展方向。负责组织裁判的培训和考核,对裁判的晋升和使用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宣传委员会:负责本团体的新闻宣传工作,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体育舞蹈运动比赛和活动的新闻宣传,扩大体育舞蹈在全社会的影响面。
(四)运动发展委员会:负责体育舞蹈的社会化工作;负责社会公关和筹集比赛活动经费,促进体育舞蹈运动事业的发展和普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年,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代表大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收取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章程经2009年4月15日全体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