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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史学会简介

  河北省体育史学会成立于1994年12月,并于2011年的5月26日进行了学会的第三次换届。
  河北省体育史学会作从建立初期及至今,在原国家体委文史委(现为国家体育总局文化发展中心)和中国体育史学会的领导下,协助省体育局做了大量的工作。完成了《河北省志·体育志》(第一卷)、《河北改革志》、《河北之最》、《中国体育名人》等数十部专业志书的编纂工作。独立出版了《河北体育年鉴》(7卷)。并承担了《河北省志·体育志(1979—2005)》卷的编纂工作,现初稿任务已基本完成。
    


河北省体育史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河北省体育史学会”,英文名称为:Hebei province sports history organization,简称:HEBPSHO。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河北省各市级相关体育社团、学校等组织及社会各界体育史专家学者自愿组成;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群众性学术社团;是参与和协助搞好体育史志编修和体育年鉴编纂,领导和组织开展全省体育史理论研究的群众性、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河北省体育总会、中国体育史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国家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团结全省体育文史工作者和爱好者,广泛开展体育史研究活动;为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奥运争光战略做出贡献,为全省体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72号河北省体育总会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领导和组织开展全省体育史理论研究;
  (二) 开展专题讨论,举行论文报告会;
  (三) 沟通省内外体育史研究信息;
  (四) 协助省体育局完成体育史志、年鉴编纂任务;
  (五) 承办中国体育史学会和河北省体育局、河北省体育总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积极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单位会员还须提供申请团体的章程及相关文件等材料报本会备案;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自愿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级论文报告会及其他理论研究活动;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各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主持本团体组织的论文报告会或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荣誉委员。对本团体的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德高望重的委员,可授予荣誉委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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