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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钓鱼协会简介

    河北省钓鱼协会成立于1987年5月,目前为第四届,现任主席吴振华。协会自成立以来,得到了各级领导和协会组织的大力支持,协会活动非常活跃,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以上全省性钓鱼比赛活动,特别是今年已举办七场全省比赛,单场比赛参赛人员来自十余个省市自治,总数超过300人,出现了全国各省市各路好手齐聚石家庄的火爆场面,中国钓鱼网、河北电视台、燕赵都市报、燕赵晚报等多家新闻媒体重点关注并进行了跟踪报道。随着竞赛交流的增加近年来我省钓鱼水平不断提高,涌现出了冉纪元、陈峰、陈宇、朱开颜、彭鹏等一批优秀钓手,多次在全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河北争得了荣誉。
    我省垂钓爱好者遍及全省136个县(市),仅省会石家庄拥有大小水库191座,全省千余座大小水库一年四季都有垂钓爱好者身影,人工养鱼池、经营性垂钓园更是难以计数;为垂钓爱好者提供各种渔具的垂钓俱乐部和渔具商店比比皆是,仅石家庄市区经营的渔具商店就已超过50家;据保守估计,省会市区长期从事垂钓活动的爱好者已多达近6万人,全省垂钓爱好者人数也将突破60万。






 
河北省钓鱼协会章程
(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称:河北省钓鱼协会。英文译名HEBEI PROVINCIAL FISHING ASSOCIATICN简称:HEBPF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河北省各市级相关体育社团、各省级行业体协、企业、学校等组织及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群众性体育社团;是开展钓鱼运动普及、竞赛和培训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河北省体育总会、中国钓鱼协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河北省参加国内外钓鱼比赛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开展本省的钓鱼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指导和普及群众性的体育活动为目的。与新闻媒介密切配合,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使钓鱼运动更好地为人民大众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点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72号河北省体育总会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1、河北省钓鱼协会是在国家体育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积极组织和推动钓鱼运动的普及和发展,指导和管理全省的钓鱼运动;
    2、提高钓鱼运动水平,培训优秀钓鱼爱好者,指导和培养钓鱼爱好者技术水平;
    3、协助本省和上级体育部门做好国际、全国或地方的钓鱼比赛;
    4、调派裁判员执行竞赛任务;
    5、开展相关业务技术指导、咨询服务,为发展河北钓鱼运动奠定基础。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钓鱼界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及为本团体服务的本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单位会员还须提供申请团体的章程及相关文件等材料报本会备案;
    3、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4、由委员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会员有申办比赛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本团体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2/3以上到会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及社会、钓鱼界中有较大影响;
    3、本团体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岁时,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一般情况最多任期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大会2/3以上会议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北省体育总会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为河北省钓鱼协会法定代表人,其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2、检查本团体的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和安排上级或社会团体、行业、埠际的钓鱼竞赛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有关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捐赠和赞助;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钓鱼活动服务中的收费;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经费用于本团体内的竞赛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协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和赞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议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北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议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北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河北省体育总会监督下,用于发展钓鱼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议代表大会于2009年10月10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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