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彩票销售渠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定州市文广旅局、辛集市文体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河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河北省体育彩票销售渠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体育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体育局
2020年3月16日
河北省体育彩票销售渠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体育彩票市场管理,规范体育彩票销售行为,保护体育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彩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彩票销售渠道,是指由各类体育彩票代销者所组成的体育彩票销售网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育彩票代销者是指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委托,代理销售体育彩票的单位和个人。代销体育彩票的单位称为法人代销者,代销体育彩票的个人称为自然人代销者。
第四条省体育局负责指导批准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建立河北省体育彩票销售渠道,监督河北省体育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
第五条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河北省的体育彩票销售渠道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和完善河北省渠道发展计划、渠道管理规范和工作实施方案等;
(二)建立专门的渠道管理团队,明确渠道管理服务职责,建立和完善渠道管理工作机制;
(三)按照国家体彩中心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加强渠道合规管理,优化渠道结构,提升渠道质量,不断提升客户购彩的便利性,让客户获得更好的购彩体验;
(四)具体监督、指导代销者履行责任彩票义务,落实代销者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对代销者的邀约、退出及日常管理和服务,及时处理代销者的诉求与利益,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体彩市场秩序。
第六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第二章 渠道建设
第七条体育彩票销售渠道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从严管理;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三)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四)从优选择,兼顾公益。
第八条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体彩中心统一要求,建设彩票销售场所,并根据不同彩票品种的特性,制定相应的彩票销售场所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设置彩票销售标识,张贴警示标语,突出彩票的公益性,引导彩民理性购彩。
第九条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等彩票管理规定,以及国家体彩中心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与体育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体育彩票代销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有与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满足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
(四)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五)国家和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渠道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体现责任彩票、公益、公信以及体育彩票文化等宣传内容,增加公益类、健康类等与体育彩票价值观念一致的便民服务内容或有偿服务,切实提升体育彩票的公益和品牌形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体彩中心统一部署,加快建立“黑名单”管理、举报奖励等常态化的合规运营管理机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强化技术监管手段运用,对体彩代销者的合规运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对违规情况进行及时处理。重大违规情况应当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体育局。
第十三条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应当针对不同类型渠道的代销者建立相应的培训机制,对通过审核的准代销者开展必要的售前培训,售前培训课程应当包含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彩票、安全销售以及责任彩票等内容。
第十四条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应当指导监督体彩代销者依法依规销售体育彩票,不得以虚假性、误导性宣传,鼓动彩民投机非理性购彩,不得对同业者进行排斥与诋毁。
第十五条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代销证的管理,做好代销证的印制、发放、管理、回收、销毁等工作。代销证应置于彩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十六条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代销者服务评估标准,定期对代销者的服务水平进行抽检评估,对服务水平不合格的代销者,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省体育局和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体育彩票代销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组织专项检查次数不低于1次,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存在违规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等非法销售彩票行为;
(二)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行为;
(三)是否存在以投资、虚假或误导中奖宣传等方式,诱导彩民非理性购彩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张贴警示标志、悬挂代销证;
(五)是否存在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行为;
(六)是否存在违反《条例》《实施细则》《销售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体育彩票代销者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省体育局责成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作出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第二十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