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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定州市文广旅局、辛集市文体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体育局有关处室、相关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体育局

                                    2020年8月17日

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0〕62号),积极培育体育产业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基地的聚集效应、规模效应以及对我省体育产业发展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河北体育产业集聚创新发展,规范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管理,结合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河北省体育局命名的,以发展体育产业为导向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地区、企业、机构或体育产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按照有利于创新体育产业发展模式,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有利于全面带动体育产业发展的原则,注重在河北范围内的合理布局,兼顾区域分布和产业结构升级,依据资源禀赋,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切实打造一批符合市场规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河北体育产业基地。

第四条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以地区(县或县域集群、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命名为“(地区名称)河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命名为“河北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三是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命名为“河北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第五条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每年申报、评选一次,申请材料由各市体育主管部门初审核准后汇总报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评审办公室(设在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31日。

第六条河北省体育局负责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和命名。各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评选、认定和命名,同时负责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并协助省体育局对其进行管理和评估。

第七条河北省体育局对认定的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予以授牌,并结合实际,在体育产业政策、扶持资金、招商引资、新闻宣传、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河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培育或扶持的产业,并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

2.该地区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聚集效应明显,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至少有3家以上体育产业项目为主业的体育产业企业或机构,至少有1家体育企业、体育机构或自主品牌体育赛事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品牌效应。有相当的体育产业基础和规模,在当地和全省具有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能够发挥体育产业项目的聚集效应。

3.该地区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4.制定了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发展)方案或发展规划、行动计划,体育产业基地发展思路清晰,目标任务具体明确,政策措施保障有力,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九条申报“河北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典型和示范作用的企业或机构,在发展体育产业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地区或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品牌效应。

2.符合体育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规定,以及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经济效益明显,并与社会效益协调统一。

3.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并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第十条申报“河北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全国、全省或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品牌效应,具有典型和示范作用的体育产业活动项目。

2.符合体育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规定,以及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

3.以同一品牌和运营模式连续运营三年以上且能够持续举办。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每年5月份前申报。“河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由县(县域集群、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申请,经所在省辖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向省体育局推荐。“河北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河北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由单位或项目所属单位申请,经所在省辖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体育局推荐。省直管县(市)参照上述程序直接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河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1.“河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2.该地区体育产业发展及骨干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总量、增加值、增长率、从业人数等经济指标情况及辐射带动聚集效应情况等文字说明材料;

3.“河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参评单位建设现状、发展思路与未来规划等文字说明材料;

4.地方政府对“河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发展的支持政策;

5.省辖市、直管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6.县(市、区)政府的推荐函。

(二)申报“河北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1.“河北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表;

2.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3.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4.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评价材料;

5.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6.单位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1年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8.省辖市、直管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申报“河北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

1.“河北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表;

2.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3.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4.项目许可举办的审批资料和社会效益评价材料;

5.项目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6.省辖市、直管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弄虚作假者将被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突出特色、兼顾均衡、优化结构布局、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严谨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评审由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负责,具体开展审核和评审工作。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届时将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评审工作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报省体育局审定。省体育局根据评审工作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研究审定拟命名体育产业基地名单,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体育局以正式文件通知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命名并颁发铜牌。市县体育部门负责将正式文件送达被命名的省体育示范单位、项目所在的企业或组织、机构。

第五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七条省体育局按照体育产业基地管理规定,加强对基地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查;组织体育产业基地单位互相交流经验,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八条为保证“河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推动体育产业发展中的组织、引导、规划、协调和服务作用,“河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应设立河北省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或明确主管部门,统筹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河北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河北省体育产业示范项目”所在的省辖市和直管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明确内设机构职责,加强对河北省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体育产业基地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省体育局将通过工作总结、抽检巡查、全面评估等方式,对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定期通报考评结果,凡发现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或撤销基地资格。

(一)工作总结。省辖市、直管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定期于每年1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体育局报告辖区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发展情况,并及时将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变更措施、重大活动和年度经营指标等事项向省体育局报告。对年度总结和发展数据的评估结果将作为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年度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常规评估依据。

(二)抽检巡查。省体育局不定期组织对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情况的随机抽检和巡查。如在抽检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附件中应予以警示行为的,将予以书面警示、限期整改;如发现存在附件中应予以撤销资格行为的,将在报河北省体育局核定后,撤销其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资格。

(三)全面评估。省体育局每两年组织对所有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的全面评估,由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具体实施。评估不合格的,撤销其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冀体经字﹝2017﹞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河北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