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体育馆
馆长(主任):徐凯
河北体育馆(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能
承担馆内省体育局直属各单位办公的服务保障工作。
(二)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能
1.承担河北体育馆的场地设施的维护运营工作。
2.承办国际、国内体育比赛。
3.举办或承办各类文体演出活动。
4.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大众提供健身服务。
(三)完成河北省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河北体育馆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河北体育馆(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8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206.5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体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二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充分挖掘场馆资源,保障体育赛事活动,推动全民健身,促进体育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馆内省体育局直属各单位办公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河北体育馆的场地设施的维护运营工作;承办国际、国内体育比赛;举办或承办各类文体演出活动;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大众提供健身服务;完成河北省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河北体育馆(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党总支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体育馆(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总支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总支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总支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总支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总支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体育局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本单位的公益性;
(二)依规决定本单位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本单位领导;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执业,规范、监督本单位行为;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河北省体育局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投入,保障本单位的业务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二)受理本单位需要举办单位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三)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馆长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命。
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讨论重大事项方案、本单位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及调整意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计划执行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出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制定、下达及考评有关事项;本单位重要活动实施方案;
(二)讨论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人事工作的事项;人才引进等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三)讨论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等事项方案;
(四)讨论决定本单位继续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
(五)讨论决定本单位日常事务、后勤运行保障等相关工作;
(六)需由馆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一)负责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统筹谋划并组织实施体育馆场馆运营、人才培养、安全生产、工程项目、后勤服务等发展规划,全面促进体育馆科学发展;
(二)组织制订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单位收费标准、办事流程、惠民活动等信息的知情权;
(二)对场馆服务的建议权;
(三)自主选择体育设施服务的权利;
(四)自主选择体育培训服务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单位相关管理规定;
(二)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满意度评价、微信公众号留言、投递意见箱、致电申诉等多种途径、形式参与服务的改进。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本单位名称、类别等级、宗旨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或职工的合法利益不符的;
(五)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15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