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全民健身出新章 百姓权益有保障
4月8日,记者从石家庄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填补了石家庄市体育立法工作的空白,实现了石家庄市全民健身“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群众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保障群众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长期以来,石家庄市全民健身场地场馆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短缺,农村体育设施相对落后,群众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按照市委、市政府“二环内做减法、二环外做乘法、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从满足群众高质量、多样化的健身需求出发,在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管护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市、县(市、区)支持新建占地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新建、改建城市公园绿地、公共绿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全民健身设施”,有效解决群众健身“去哪儿”的问题。
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不仅能强身健体、促进群众身体素质的提升,而且有利于人们在运动中互相交流、愉悦心情,培养健康向上、阳光积极的心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此,条例规定,市、县应当定期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运动会,乡镇、街道根据当地实际举办社区运动会,同时规定每年八月为全民健身月,集中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健身指导服务,举办形式多样、参与广泛、富有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全民健身项目、竞技体育项目、民族传统特色项目进校园,鼓励学校建立校园体育特色兴趣组、俱乐部等。
在全民健身设施规划建设方面,条例强调在组织编制居民住宅区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预留体育设施建设空间;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禁止挪用或者侵占;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参加,市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市体育主管部门意见。在资金投入方面,强调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列入政府投资类项目,其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在人力保障方面,强调应当合理配置体育公职人员,足额配备专职体育教师,每0.5万—1.2万人口规模的完整居住社区至少配备1名社会体育指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