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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青少年体育竞赛赛风赛纪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青少年体育竞赛管理,保障各项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河北省体育局举办的青少年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教练员、随队工作人员违反赛风赛纪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扰乱赛场秩序,违反体育道德,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送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
 
第四条 对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行为的处罚
警告、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通报批评、停赛、扣除该代表团的分、牌。
第五条 对教练员、随队工作人员违反赛风赛纪行为的处罚
警告、取消当场比赛执教资格、取消本次比赛执教资格、离开赛区、通报批评、停止执教1-4年。
 
第三章 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条 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有:
(一)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及赛区的规定,寻衅闹事、破坏公物;
(二)谩骂、侮辱对方、裁判员、竞赛组织者及观众;(三)不服从裁判判罚;
(四)消极比赛;
(五)故意拖延比赛时间、中断比赛;
(六)假比赛;
(七)罢赛;
(八)拒绝领奖;
(九)参赛资格弄虚作假;
(十)服用违禁药物;
第七条 对发生第六条第一至五款行为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第八条 对发生第六条第六至八款行为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通报批评、停赛1年的处罚。
第九条 对发生第六条第九款行为的运动员省运会周期内第一年年度比赛的处罚:已到赛区报到的运动员取消参加比赛资格,停赛1年;已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取消比赛成绩,停赛2年。省运会周期内第二年年度比赛的处罚:已到赛区报到的运动员,取消参加比赛资格,停赛2年,每1人扣罚该市年度比赛分、牌带入省运会13分,1枚金牌;已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取消比赛成绩,停赛2年,每1人扣罚该市年度比赛分、牌带入省运会26分,2枚金牌。省运会周期内第三年年度比赛的处罚:报名时间截止后发现违规运动员,取消参加比赛资格,取消参加省运会资格,每1人扣罚该市年度比赛分、牌带入省运会13分,1枚金牌;已到赛区报到的运动员,取消参加比赛资格,取消参加省运会资格,每1人扣罚该市年度比赛分、牌带入省运会26分,2枚金牌;已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取消比赛成绩,取消参加省运会资格,每1人扣罚该市年度比赛分、牌带入省运会39分,3枚金牌。本项目本组别累计有2名违规运动员即取消该组别所有运动员参加省运会资格(男、女分别累计)。省运会当年比赛的处罚:报名时间截止后发现违规运动员,取消参加比赛资格,每1人扣罚其代表团26分,2枚金牌;已到赛区报到的运动员,取消参加比赛资格,每1人扣罚其代表团39分,3枚金牌;已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取消比赛成绩,每1人扣罚其代表团52分,4枚金牌。本项目本组别累计有2名违规运动员即取消该组别所有运动员参赛资格和成绩(男、女分别累计)。本项目累计有4名违规运动员即取消该项目所有运动员参赛资格和成绩。
第十条 对发生第六条第十款行为的运动员处罚执行《河北省体育局关于禁止在体育比赛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暂行规定》省运会当年执行《河北省运动会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 教练员或所带的运动员发生第六条第一至五款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取消当场比赛执教资格、通报批评、停止执教1年。
第十二条 教练员或所带的运动员发生第六条第六至八款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取消当场比赛执教资格、取消本次比赛执教资格、通报批评、停止执教1-2年。
第十三条 对所带的运动员发生第六条第九款行为的教练员视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停止执教2-4年。
第十四条 对所带的运动员发生第六条第十款行为的教练员处罚执行《河北省体育局关于禁止在体育比赛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暂行规定》省运会当年执行《河北省运动会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
第十五条 对发生第六条第一、二款行为的随队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离开赛区、通报批评。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赛风赛纪行为的处罚由省体育局各运动管理中心裁决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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