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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12〕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体育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教育工作
    (一)高度重视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与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紧密结合,保证所有适龄运动员依法接受文化教育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二)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将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使其享受与其他同类学校同等待遇。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体育、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公办体育运动学校的发展和教育教学需求等情况,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配备文化课老师。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可采取与优质中小学互挂牌子、体校教练和学校教师互派等方式,推动公办体育运动学校与当地优质中小学共建、联办。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不少于一所纳入九年义务教育的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至少开展3个以上运动项目的业余训练工作。 
   (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和专项训练经费支持,努力做到同一个体育项目从小学、初中到高中的相互衔接。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实施动态管理,由省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评价标准,共同考核和命名。
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示范性普通高中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招收在省、市级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具体招生条件和办法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省级青少年体育比赛要推行赛前文化课考试,建立全省体育文化课考试题库,命题、考试、阅卷实行标准化管理,对于基础教育课程测试不达标的不准参加比赛。
    (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对基础教育阶段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合理控制训练量,保证运动员的文化学习时间。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天训练(含早操)一般不得多于3.5个小时。不断改革和完善青少年的竞赛体系,青少年比赛时间尽量安排在假期,并就近参赛。运动员因参赛影响文化学习的,其所在学校应当及时安排补课。
    (六)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资源整合工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导制度,形成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负其责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运动学校的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主管文化教育副校长选派、教师配备、教师培训等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对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原有文化课教师的资质进行考评,合格者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合格者由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安排培训或由体育部门安排转岗。
    (七)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有关要求,落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准入标准和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八)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督导检查体育运动学校文化教育情况,对违反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对学校做出相应处理。
    二、拓宽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培养输送渠道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我省竞技体育运动项目布局和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需要,不断增加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和学校数量。
    (二)支持和鼓励体育运动学校的毕业生通过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和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等单独考试或统考形式,进入高校学习。河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和河北体育学院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政策要向优秀运动队和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倾斜,录取要占一定比例。
    (三)积极鼓励运动员学习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将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纳入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文化教育必修课程。要结合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具有一定体育职业技能、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
    三、提升运动员综合素质
    (一)加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省体育行政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承担规划、指导和管理职能,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和负责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督导考核工作。
   (二)省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学习借鉴外省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拓宽我省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渠道。发挥河北省体育职工运动技术学校和河北体育学院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示范和辐射作用,确保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接受不同层次的学历教育。安排入选初期的运动员在职工体育运动学校接受从初中到高中阶段不同年级文化教育的同时,保障少数小年龄项目的运动员在职工运动技术学校附属小学学习,完成小学、中学和中专学历教育。考试合格者在颁发职工中专学校毕业证书的同时,加发普通中小学毕业证书。
对外阜运动管理中心的运动员采用分校独立教学和联合办学的方式完成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
    (三)鼓励优秀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充分调动高校培养高水平运动队的积极性,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取得入学资格。
    (四)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等院校要根据运动员的实际情况和规定的教学标准,积极开发、设置适合运动员特点的体能训练、运动康复、运动营养、运动保健、运动心理、体育经纪人、产业经营等新兴职业和工种的专业课程。研究建立弹性学制,优秀运动员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对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运动员参加训练情况和比赛成绩,可以折算学分,一般不超过课程学分的50%。具备推免权的高校,对在大学期间取得优异运动成绩的运动员,推免其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
     (五)在役和学习期间退役的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接受高等教育,其学费由省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向国家申请教育资助金,不足部分由省体育局补贴。
     四、完善并落实各项激励和保障政策
     (一)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机制,参照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为运动员发放训练奖金,进一步完善运动员的体育津贴奖金制度。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工作,完善运动员津贴奖金和运动员参加国际重大比赛的奖励方式等政策。 
    (二)对在全国以上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运动员给予荣誉奖励。获奥运会金牌的运动员,由省政府授予“优秀体育工作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获奥运会奖牌、亚运会或全运会金牌的运动员由省政府给予记一等功奖励;获奥运会4至8名,亚运会或全运会银牌的运动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体育局给予记二等功奖励;正式入选奥运会代表团、亚运会或全运会获铜牌的运动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体育局给予记三等功奖励。
    (三)运动员所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运动员退役后,及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工作,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四)要将运动员、教练员纳入我省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运动员、教练员,因训练、比赛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前因训练、比赛等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运动员、教练员,按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完成工伤确认和相应的伤残等级鉴定后,符合政策规定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原由体育系统评定过伤残等级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相关证据,并填写“老工伤纳入工伤统筹确认表”,经确认后,符合政策规定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完善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加大保障力度。
    (六)科学规范训练,推进训、科、医一体化工作,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加强医务监督,强化防护措施,通过引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等方式,提高运动伤病的防治工作水平。有条件的训练单位要按规定申请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确保运动员专业治疗。
    (七)建立运动性伤病预防、定期健康检查、伤病汇报、医疗诊断监督、运动性伤病防治等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科研人员和康复人员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培训。
    五、构建和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
    (一)各级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新办法,拓宽就业安置渠道,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组织安置、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多种渠道的安置结构。把退役运动员纳入全省人才资源体系开发、配置和使用。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退役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的综合培训、专项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退役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引导和鼓励运动员参加教师资格证书、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职业培训鉴定。对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体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实施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为运动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帮扶等项服务,切实帮助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根据用人单位实际需求,根据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退役运动员录用为公务员的相关政策,制定我省退役运动员的公务员录用政策。
    省级事业单位招聘获得全运会冠军、亚运会冠军、世界冠军、奥运会前3名的退役运动员,市、县(区)事业单位招聘获得全国比赛、亚洲比赛、世界比赛获奖名次的退役运动员时,在核准使用编制的范围内,给予计划保证,采用单位选聘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为管理人员或教练员,以鼓励和调动运动员刻苦训练、拼搏赛场的积极性。 
    教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等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对运动等级达到一级以上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运动员,招聘主管部门可采取单位选聘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进入大中专院校或中小学从事体育教学工作,以充实我省院校体育教学一线队伍,发展业余训练规模,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对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场馆设施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要优先考虑安置退役运动员,一般不低于招聘总数的三分之一。
企业、社区可采用双向选择、见面洽谈、政策招录的形式优先招录退役运动员,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运动队教练员和体育管理工作。
    (四)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自我发展。未就业的运动员退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登记失业的运动员,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利用国家和各级体育基金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不断完善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经济补偿金标准,确保运动员退役按规定领取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 
    对自主创业的退役运动员,要充分利用国家的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协助其申请国家的创业扶持资金,并按规定给予政策性支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负责同志组成的河北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体育局。领导小组负责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明确有关部门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坚持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编制行政部门要主动关心和积极支持,共同推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落实。
    (三)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深入理解和准确领会国办发〔2010〕23号文件的精神实质,要将学习和宣传深入到各级运动队、各类体校和广大运动员群体中去,进一步引导运动员提高文化学习的自觉性。要加强对新的历史条件下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规律的研究,以改革创新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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