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京津体育健身休闲圈”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环京津体育健身休闲圈”的建设,整合全省各地各种户外运动资源建设全民健身场地,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身需求,推动多元化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建立,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京津体育健身休闲圈”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利用我省环京津的六个市和距离较近的石家庄和秦皇岛两市的山川、河流、海洋、湖泊、沙漠、园林、广场等自然资源建设的,主要用于开展户外全民健身活动,具有项目多样、独具特色、规模较大的户外公共体育场地,包括户外体育营地、大型体育公园、文体广场等。
第三条 省体育局群体处为基地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基地的命名资助、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对基地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发展前景进行了科学论证。
(二)基地的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取得当地政府及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支持。
(三)立足于当地的自然地理、旅游资源、民俗风情、体育传统等条件建设,将体育健身与休闲度假、旅游观光融合起来,交通便捷,形成特色。
(四)基地设施已经全部建成(或部分建成)投入使用,或已启动项目建设、进行了先期投入,短期内能够初具规模。
(五)体育场地设施集中连片,设施配置及所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和其他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
(六)所提供的体育服务能够辐射至周边地域,吸引众多体育健身爱好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七)服务充分体现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学生等特定人群给予优惠,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等群众体育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并设有一定数量的免费户外体育服务项目。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七)服务充分体现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学生等特定人群给予优惠,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等群众体育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并设有一定数量的免费户外体育服务项目。
第五条 申报程序。
申报基地应当由基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体育局初审、经省体育局考察综合评定后向国家体育总局择优提出申请,由总局进行审核批准。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以书面和电子两种文本形式报送:
(一)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的正式申请;
(二)申报表;
(三)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时间。
(一)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的正式申请;
(二)申报表;
(三)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应在当年5月30日前报送省体育局。5月30日后报送的材料列入下一年审核。
第三章 命名资助
第八条 根据《河北省“环京津健身体育休闲圈”发展规划》和转发总局《关于印发<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体群字[2008]24号)及总局体群字[2009]44号文件精神,支持我省打造“环京津体育健身休闲圈”特色品牌,将我省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建设纳入“环京津体育健身休闲圈”建设总体规划中,实行先建设后命名奖励资助的办法。对于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已经资助过并已建成使用,且效果显著的单位直接命名。
省体育局群体处牵头,由法规产业处、计财处和有关专家组成考核验收组,对各地在建设进程中成效突出的户外全民健身活动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定,评定合格的由省体育局命名为:“环京津体育健身休闲圈”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对申报材料齐备、管理维护有经费和人员保障、体育场地设施利用率高、能做到可持续发展、产生较强示范作用的基地,依据综合评审结果择优向总局推荐,经总局批准予以命名。
第九条 河北省体育局利用总局批准的“环京津体育健身休闲圈”专项资金和省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对获得命名的基地,由省体育局按统一标准给予奖励资助,对于体育特色项目突出、公益性强、受益群众多、影响力广泛的优秀基地给予重点奖励资助;资助方案及金额根据省体育局年度工作计划、基地的综合评定结果,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确定。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下达,按照总局精神,由省、市(县)体育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予以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下达,按照总局精神,由省、市(县)体育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予以执行。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专用于基地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禁止改变资助资金的用途或挤占、挪用、截留资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命名资助的基地纳入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基地建设的统一管理体系和省体育局“环京津体育健身休闲圈”建设,享受有关政策并履行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基地所在设区市、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地资助资金的监管。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应上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十三条 基地所在地的设区市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基地的有效管理机制,定期对基地的建设与服务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获得命名资助的基地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完善规章制度,实现标准化、规范化运营和管理。每年11月30日之前应通过所在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用电子和书面两种文本形式向省体育局报送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由省体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体育总局。
第十五条 省体育局不定期地对被命名资助的基地进行评估,每2年对其进行一次复查。复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到位情况;
(二)资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三)对外提供体育服务是否体现公益性;
(四)场地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能否安全、正常使用;
(五)管理运作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进行;
(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情况。
对复查不合格的基地,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并给予批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进行通报并撤销其命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京津体育建设休闲圈”
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申报表
基地名称
(须注明包含哪些场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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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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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市 县(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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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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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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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归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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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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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展及投资(请在“□”里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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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中
(拟投资 万元,其中体育彩票公益金 万元,财政投入 万元;已投资 万元,其中体育彩票公益金 万元,财政投入 万元;拟建成于 年 月;预计月均接待参加体育活动 人/次)
2.□已建成
(投资 万元,其中体育彩票公益金 万元,财政投入 万元;建成于 年 月;月均接待参加体育活动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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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开展的
体育运动
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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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项
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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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体育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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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体育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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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证照、所具备资质、通过体育服务认证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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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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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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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体育局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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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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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须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2.须打印盖章后上报,不得涂改。
“环京津体育健身休闲圈”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考评标准
内容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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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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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考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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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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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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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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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申报
条件
(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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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论证(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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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对基地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发展前景进行了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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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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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资料是否对项目进行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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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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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的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取得当地政府及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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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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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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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户外自然资源环境条件
(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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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当地的自然地理、旅游资源、民俗风情、体育传统等条件建设,将体育健身与休闲度假、旅游观光融合起来,交通便捷,形成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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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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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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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地建设基础(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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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设施已经全部建成(或部分建成)投入使用,或已启动项目建设、进行了先期投入,短期内能够初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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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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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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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符合国家标准(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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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地设施集中连片,设施配置及所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和其他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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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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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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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报资料齐全(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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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总局提出正式申请、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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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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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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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突出公益性(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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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充分体现公益性,不以单纯营利为目的,对学生等特定人群给予优惠,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俱乐部等群众体育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并设有一定数量的免费户外体育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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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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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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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
建设
内容
(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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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领导建设(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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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地领导班子重视基地建设工作;有领导分管基地建设,基地建设行动快、热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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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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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资料
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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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了基地建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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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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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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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基地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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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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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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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地设施建设(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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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地设施配置适当。有综合性室内体育健身房及体育健身设备、器材,有室外运动场地和5个以上的健身项目,有当地特色的健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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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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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体育场地开放程度高。公共体育场所应当向公众开放,基地还要有免费让群众健身的场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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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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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调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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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场地设施管理严格。所有体育场地设施都有完备的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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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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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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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体育活动(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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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常举办一定规模的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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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活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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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体育特色品牌宣传的力度大,在周边地区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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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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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群众人数多,健身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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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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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视安全工作(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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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地有主管领导负责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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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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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装使用的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健身器材、室外健身器材的通用安全要求》),并有专人维修,器材完好率较高,不出现人身生命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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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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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查看
调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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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议及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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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定评分标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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