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有关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和服务,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责任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印发实施多个重要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1号)等,取消了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激发了市场活力,同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不断优化服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抓好贯彻落实。
对体育赛事活动应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负有领导责任;各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赛事活动负有监管责任;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对赛事活动负有主体责任。
二、健全监管政策
2017年11月以来,体育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体政字〔2017〕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体政字〔2017〕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体规字〔2018〕3号)、《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7号)、《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体规字〔2018〕9号)等多个重要规范性文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保护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体育赛事活动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体育总局要求,结合工作实践,全面梳理评估现有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制度性、技术性文件,对内容冲突、实践中难以执行的,应及时进行或提请修订、废止,集中清理与国家规定不相符的文件,于4月1日前将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
三、依法加强监管
近期,有些项目出现了一些违规办赛、低质办赛、虚报信息、消极比赛、使用兴奋剂等不良现象,对此应引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对于类似情形,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主动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弄清事实,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在国际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或受到国际体育组织处罚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等,相关体育主管部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应尽快了解情况、查明真相,根据性质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表明态度,同时举一反三,加强监管。对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不力、发生违规事件未及时处理或处置不当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责问责,严肃处理。
四、完善赛事服务
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要根据项目发展水平,从准入、规模、等级、场地、器材、装备、人员等方面加快构建相互衔接、配套支撑的标准体系,加快研究制定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明确各类赛事活动举办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和程序,合理确定赛事活动服务收费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规范赛事活动从业行为,为赛事活动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指导和服务。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将本项目办赛、参赛等规范制定和公布情况(附件2)于4月1日前书面报送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
五、强化政策执行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要遵循标准管理、分类指导,优化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强化执行,狠抓政策落实。
一是创新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与服务手段。加快建立体育行业的“互联网+监管”系统,向社会公告赛事管理政策文件、赛事目录及相关信用信息,并尽早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综合监管、动态监管。探索建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等级评定机制,并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和提供服务。
二是建立体育赛事活动信用评价体系。不断推动建立并完善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参与者的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和信用联合奖惩等制度,实施体育市场退出机制。
三是组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与服务专家库。选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教练员、裁判员、媒体人员等专家担任体育赛事活动监督员,并按项目分类组建专家库。适时委派体育赛事活动监督员现场指导群众性、商业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举办,指导组织机构履行好体育赛事活动的规范管理职责,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专业化水平。
四是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1)明确要求“加快制定赛事审批取消后的服务管理办法,对与举办体育赛事相关联的审批事项,相关部门不得要求赛事主办方提交体育部门的审批材料。”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应当按照要求,主动与本级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管、外事等部门沟通,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与服务方面,明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规范,联合研究解决问题,联合下发指导文件,联合督导政策执行。
五是开展监管专项行动。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5月底,开展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专项行动。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统一部署,细化方案、落实责任,对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负有领导、监管责任的体育赛事活动,从建章立制、政策执行、监管服务、违规查处等方面,系统梳理、分门别类确定监管工作重点,坚决避免和杜绝发生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并于5月31日前向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提交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意见建议在内的书面报告。体育总局将根据监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各级体育部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体育赛事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办人民满意的体育赛事活动,为促进体育赛事活动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做出积极努力和应有贡献。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冰凝、韩向飞
联系电话:010—87182805、87182159
体育总局
201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