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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局市场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体育局,定州、辛集文广新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对市场监管的力度,规范各项行政权力的行使,加强对体育行政部门及管理相对人的监督管理,依据《河北省体育局行政审批事项监管清单》,对照制定了《河北省体育局市场监管制度》,现印发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9日
 
                 
河北省体育局市场  监管制度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体育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市、县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体育违法行为、对辖区内体育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体育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体育行政执法活动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监管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省体育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受检查单位应当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五)省体育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撤销或者责令整改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体育行政部门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作出整改,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不按法定程序或者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未按罚缴分离原则,收缴罚款,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九)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一)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二)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决定的;
(十三)对于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四)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水事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举办体育竞赛及变更审批的后续监管
一、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体育竞赛及变更审批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做好其辖区内体育竞赛及变更审批的监督管理。
    省体育局对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在其辖区内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
    申请办理体育竞赛的申办人;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针对申请办理体育竞赛的申办人
    1、体育竞赛及变更审批手续是否依法履行;
2、体育竞赛的举办日期和时间、竞赛内容,以及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是否符合要求;
    3、举办者是否有转让体育竞赛的举办权的情况发生;
4、体育竞赛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5、举办者是否按体育竞赛规程和组织实施方案举办体育竞赛;
6、举办者是否按规定选聘符合等级要求的裁判员担任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
7、体育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是否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和体育道德。
(二)针对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是否存在超权限审批、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等;监督检查规范化,日常巡查和重点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1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针对申请办理体育竞赛的申办人
1、要求申办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在体育竞赛的举办日期和时间现场进行核查,是否符合审批的竞赛内容;
3、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属于应受行政处罚的事件,体育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二)针对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
要求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开展辖区内体育竞赛及变更审批管理情况自查工作,并提供自查报告,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必要时,对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听取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对象为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时,要求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检查处理。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竞赛举办者或有关人员。
(二)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情况,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三)整改完成后,竞赛举办者或有关人员向省体育局及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或市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巡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五)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六)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年检、
注销登记前审查的后续监管
 
一、职责分工
省体育局对本级审批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年检、注销登记前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
    经省体育局审批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针对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年检、注销登记手续是否依法履行;
2、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3、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4、是否设立分支机构;
5、是否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6、是否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7、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1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现场进行核查,是否符合审批的规定;
3、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属于第三条所列内容,情节严重,体育行政部门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听取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检查处理。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民办非企业。
(二)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情况,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三)整改完成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省体育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或巡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五)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体育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年检、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的后续监管
 
一、职责分工
省体育局对本级审批的体育类社会团体单位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年检、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
    经省体育局审批的体育类社会团体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针对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单位
1、体育类社会团体单位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手续是否依法履行;
2、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3、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年度检查的初审;
    4、是否按规定配合有关机关进行清算。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1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社会团体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现场进行核查,是否符合审批的规定。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听取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检查处理。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社会团体。
(二)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情况,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三)整改完成后,社会团体单位向省体育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或巡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五)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责任编辑:河北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