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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局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我局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河北省体育局投诉举报制度》,请你们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6日
 
 

 

河北省体育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体育局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监察室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事项的交办、催办和督查。
    第三条 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体育法规、规章或发现有不良作风等行为,可向局监察室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是否公正文明执法(办事);是否实行政(事)务公开;是否注重提高办事效率;是否有良好的服务态度;是否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是否保持清正廉洁等方面。
    第五条 投诉举报可采取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口头投诉举报的,应当记录投诉举报者的基本情况、联系电话以及。投诉举报对象、事实、理由和时间。对重大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者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对投诉举报事项必须做好登记,建立台账,及时办理、规范管理。
    第七条 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要及时送局分管领导批示,根据批示精神进行办理。
    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举报事项,由监察室转交有关处室和单位办理,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在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事实不清或者情节复杂的投诉举报事项,由监察室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交办意见,交有关处室和单位办理;有关处室和单位在自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对须由几个处室和单位共同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由监察室协调其中一个处室或单位主办,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四)对重大投诉举报事项,由监察室组织有关处室和单位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提前报分管局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同意,告知监察室,并向投诉举报者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事项,可以终结:
    (一)经监察室或者有关处室和单位处理,投诉举报问题得到解决的;
    (二)在受理投诉举报过程中,投诉举报者就投诉举报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投诉举报者自愿放弃投诉举报的;
    (四)投诉举报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处理或者拒绝配合的;
    (五)有其他终结情形的。
    第九条 投诉举报事项由监察室组织有关处室和单位办理的,监察室应在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者;由有关处室和单位办理的,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在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直接答复投诉举报者,并将结果抄报监察室。
    未办结的,应及时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经局领导批示的投诉举报问题或事项办结后,承办处室和单位须报经局领导审定后方可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十条 对投诉举报材料应按相关要求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监察室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当每年定期向局党组或局领导报告;对重大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监察室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事项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处室和单位对办公室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弄虚作假、拖延推诿或者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监察室根据行政效能有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河北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