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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体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2013年12月23日

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体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体育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补助范围包括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其中:用于群众体育的比例不低于70%,用于竞技体育的比例不高于30%。
    第六条  彩票公益金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群众体育部分,主要用于:
    1.援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捐赠体育健身器材;
    2.资助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
    3.资助或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4.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与宣传。
   (二)竞技体育部分,主要用于:
    1.资助举办全国综合性运动会;
    2.改善国家队训练比赛场地设施条件;
    3.资助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4.支持国家队备战和参加国际综合性运动会;
    5.补充运动员保障支出。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公务接待;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
    (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支出;
    (四)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彩票公益金预算分为中央本级支出预算和补助地方体育事业支出预算两部分。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补助地方体育事业支出预算,纳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编制和审批,按照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补助地方体育事业支出预算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提出项目申请,报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
    (二)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全国体育事业发展情况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原则,提出分地区建议数报财政部。
    (三)财政部根据当年彩票公益金预算情况,确定彩票公益金补助方案,并将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应当按照彩票公益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补助地方体育事业支出预算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彩票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形成的结转资金应当结转下一年度按照预算批复继续使用。中央本级结余资金报财政部批准后使用;补助地方结余资金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并报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  对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未完成彩票公益金预算项目的单位,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可以暂停安排下一年度该单位同类项目彩票公益金预算。
    第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
    第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彩票公益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十八条  国家体育总局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应当逐步建立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和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体经济字﹝1998﹞3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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