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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体育局制定出台教练员工作规则

邢体人字(2013)5号
 
    为进一步加强教练员管理,提高竞技体育水平,邢台市体育局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教练员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练员培养管理工作,增强教练员事业心和责任感,建立一支适应我市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练员队伍,发现、培养和输送更多的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提高竞技体育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局直属训练单位从事各项目体育训练的教练员。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教练员负责在全市范围内选拔和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并对运动员的思想、学习、生活、纪律、训练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管理,提高运动员的整体素质和运动技术水平。
    第四条  按照拟定的工作规划,完成培养、输送体育后备人才及各项训练、参赛任务。
    第五条  教练员要主动与队员所在学校的教师结合,加强对运动员的教学管理,提高运动员的学习成绩和文化水平。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六条  教练员要按照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有关要求,由本人规范书写训练计划,不得由他人代写。
    第七条  教练员训练计划,每周由主管训练的副主任审阅签字,每月由市体育局竞训科审阅签字,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各训练单位每周五或周一召开教练员例会,总结一周的训练情况,讨论解决训练、参赛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教练员训练时须带教案、穿运动装;训练期间不会客、不吸烟、不接电话、不脱岗;午餐不饮酒。
    第九条  教练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收取注册运动员训练费用;
    第十条  教练员不得利用公共体育设施,以选才为名办班收费。
第四章 职称评聘

    第十一条  教练员职称评审按照《河北省教练专业高、中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各训练单位与教练员签订聘任合约时必须明确以下四个方面:
  (一)在聘教练员必须完成单位下达的省运会参赛任务和输送指标。
  (二)明确教练员对禁止使用兴奋剂的重大责任,对发生兴奋剂问题的教练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明确教练员对运动员资格和赛风赛纪方面的责任,对出现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教练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明确教练员在保障运动员安全训练方面的责任,对训练工作中出现人为重大安全事故的教练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学习与培训

    第十三条  教练员应积极参加各级体育部门举办的教练员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教练员要自觉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执教能力,每个教练员每两年必须撰写并发表一篇论文(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原始学历较低的教练员,要通过进修、自考、函授等多种方式逐步达到本科或以上学历。

第六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五条  教练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表现、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管理水平、训练水平、比赛成绩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各训练单位要建立健全教练员业务档案,将在训运动员的基本情况、参赛成绩、考核、奖惩等材料存入业务档案,作为奖惩、职称评定、聘任、解聘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评优和奖励要向一线成绩突出的教练员倾斜,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
    第十八条  培养一年以上,并输送到专业运动队的运动员,在运动员办理正式调队手续后,按规定发放输送奖金。  
    第十九条  培养输送到省以上运动队的运动员和在训运动员,在省级及以上综合性运动会取得成绩的,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给予教练员奖励。
    第二十条  教练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随时予以解聘、降聘或处罚,违反党纪国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两次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二)未经市体育局批准,以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我市培养的运动员交流给外市或外省,从中牟利使我市受到损失的;
    (三)在竞赛中营私舞弊,违纪违法,唆使、纵容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因工作失误使我市名誉和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自愿提出辞职并经批准者;
    (五)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7天或一年累计超过15天者;
    (六)不廉洁从训,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对运动员管理不严,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
    (八)因从事第二职业影响工作经教育不改者;
    (九)由于身体健康情况连续6个月不能坚持训练工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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