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通知
冀政办〔2011〕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2号),积极营造有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大对体育产业发展的扶持引导力度,推动我省体育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省级从2012年起,统筹包括一般预算体育事业费、体育彩票公益金等各类彩票公益金,设立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资助、贴息等方式扶持体育企业、体育赛事、体育人才等。对重点体育用品生产企业和发展项目给予必要扶持,主要用于引导体育用品产业品牌和体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体育产业重点项目技术改造、产品创新升级,企业开拓市场和营销平台建设,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重点展会,企业建设总部经济、物流平台等。支持体育竞赛和表演、健身休闲产业链建设和体育广告宣传以及体育产业相关人才培养等。各设区市参照省里做法,设立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通过市场化运作拉动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建立体育产业投入绩效考评机制,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提高效益。
二、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
充分利用我省各项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体育产业。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体育产业。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各种体育经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规划建设、土地征用、税费减免、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单位同等的待遇。投资设立公司制的体育企业,允许其注册资本在二年内分期注入,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体育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对投资河北重点体育产业项目,以及采取风险投资形式引入创业投资机构参与资产重组,且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占企业总股本达30%以上的本省体育企业,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促进金融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积极推进银体合作,探索开发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体育消费服务功能。
三、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体育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服务业发展各项政策。对重点体育场馆、产业园区、群众健身休闲等民生公共服务项目,土地、城建等部门应减免相关政策性收费,具体减免意见须报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民营体育企业,税务部门应及时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纳税后提出申请的小型微利体育产业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额度补贴。
对企业从事服务于体育相关新兴产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对省内举办、承办的大型国际和国内赛事的广告宣传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对企业发生的体育竞赛表演等的冠名赞助,凡符合广告费支出条件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体育类企业,可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根据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体育场馆等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体育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享受减免税优惠;对新建的跨省市企业集团总部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享受减免税优惠;中小体育商贸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府对用于群众健身的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经费补助;对体育服务企业用水、用气、用电按一般工业价格执行。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体育类基金会,鼓励境内外组织或个人向基金会提供捐赠和资助。对企业、个人通过经认定的公益性组织捐赠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予以扣除。对于境外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环节税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
鼓励民营体育产业企业联合重组,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和相关股权转让,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对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破产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鼓励体育用品生产企业进入省级工业聚集区,对入区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政策实施期限暂定至2013年。
四、推动体育企业自主创新
体育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项目可申请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体育产业开发的新产品经省级有关部门评选认定,对获得优秀新产品称号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体育用品企业其所申报的开发项目,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资金扶持。支持体育科学研究机构入驻我省,对全国著名的体育院校和科研机构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研发项目的,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同时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支持各类体育企业争创品牌,充分利用名人效应开发无形资产,培育创造国际、国内驰名品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由省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河北省名牌产品(含服务名牌)、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
五、支持体育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鼓励省内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体育用品生产企业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省内采购单位对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省内体育产品予以采购。加强产需衔接,对民营体育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会展发生的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资助。鼓励引导民营体育用品生产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按出口企业实缴保费的30%给予资助,投保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出口企业实缴保费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标准每年不超过40万元。对符合出口退税申报条件的体育用品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及时足额退还企业税款。推进河北体育经营场所和体育服务产品的数字化,建设河北体育资源数据库、体育经营项目数据库、体育商情数据库和体育人才信息数据库,帮助广大消费者和各类体育企业了解体育产业投资与经营信息,促进全省体育产业的结构升级和资源的快速流动。
六、落实土地保障政策
国家和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示范园区)建设要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体育产业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农村闲置房产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体育产业。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在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审批手续时,相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解决民营体育产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为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民营体育产业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体育场(馆)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需异地重建的,应按照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进行选址建设,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场(馆)等,在用地方面给予支持。
七、鼓励社会投资
支持各类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非公有资本投资的体育产业项目和建设的体育场馆,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享受国有资本投资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中小体育企业发展,适当降低准入门槛。体育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所在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对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各地对社会力量引进重大国际和国内赛事的,当地体育部门给予引进方在场地租金上15-20%的优惠。
八、加强人才支持力度
把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作为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充分发挥我省教育优势,积极开展各类体育教育培训,多渠道培养既懂经营又懂体育的复合型体育产业人才。加强体育产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吸引和聘用海外高级人才。进一步完善体育产业人才、智力和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畅通体育产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建立健全人才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通过有力的措施吸引、留住、用好人才。加强对体育产业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在岗培训,推进体育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断提升体育产业从业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2月15日印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2号),积极营造有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大对体育产业发展的扶持引导力度,推动我省体育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省级从2012年起,统筹包括一般预算体育事业费、体育彩票公益金等各类彩票公益金,设立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资助、贴息等方式扶持体育企业、体育赛事、体育人才等。对重点体育用品生产企业和发展项目给予必要扶持,主要用于引导体育用品产业品牌和体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体育产业重点项目技术改造、产品创新升级,企业开拓市场和营销平台建设,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重点展会,企业建设总部经济、物流平台等。支持体育竞赛和表演、健身休闲产业链建设和体育广告宣传以及体育产业相关人才培养等。各设区市参照省里做法,设立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通过市场化运作拉动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建立体育产业投入绩效考评机制,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提高效益。
二、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
充分利用我省各项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体育产业。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体育产业。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各种体育经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规划建设、土地征用、税费减免、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单位同等的待遇。投资设立公司制的体育企业,允许其注册资本在二年内分期注入,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体育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对投资河北重点体育产业项目,以及采取风险投资形式引入创业投资机构参与资产重组,且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占企业总股本达30%以上的本省体育企业,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促进金融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积极推进银体合作,探索开发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体育消费服务功能。
三、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体育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服务业发展各项政策。对重点体育场馆、产业园区、群众健身休闲等民生公共服务项目,土地、城建等部门应减免相关政策性收费,具体减免意见须报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民营体育企业,税务部门应及时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纳税后提出申请的小型微利体育产业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额度补贴。
对企业从事服务于体育相关新兴产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对省内举办、承办的大型国际和国内赛事的广告宣传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对企业发生的体育竞赛表演等的冠名赞助,凡符合广告费支出条件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体育类企业,可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根据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体育场馆等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体育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享受减免税优惠;对新建的跨省市企业集团总部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享受减免税优惠;中小体育商贸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府对用于群众健身的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经费补助;对体育服务企业用水、用气、用电按一般工业价格执行。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体育类基金会,鼓励境内外组织或个人向基金会提供捐赠和资助。对企业、个人通过经认定的公益性组织捐赠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予以扣除。对于境外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环节税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
鼓励民营体育产业企业联合重组,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和相关股权转让,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对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破产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鼓励体育用品生产企业进入省级工业聚集区,对入区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政策实施期限暂定至2013年。
四、推动体育企业自主创新
体育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项目可申请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体育产业开发的新产品经省级有关部门评选认定,对获得优秀新产品称号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体育用品企业其所申报的开发项目,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资金扶持。支持体育科学研究机构入驻我省,对全国著名的体育院校和科研机构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研发项目的,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同时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支持各类体育企业争创品牌,充分利用名人效应开发无形资产,培育创造国际、国内驰名品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由省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河北省名牌产品(含服务名牌)、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
五、支持体育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鼓励省内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体育用品生产企业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省内采购单位对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和要求的省内体育产品予以采购。加强产需衔接,对民营体育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会展发生的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资助。鼓励引导民营体育用品生产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按出口企业实缴保费的30%给予资助,投保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出口企业实缴保费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标准每年不超过40万元。对符合出口退税申报条件的体育用品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及时足额退还企业税款。推进河北体育经营场所和体育服务产品的数字化,建设河北体育资源数据库、体育经营项目数据库、体育商情数据库和体育人才信息数据库,帮助广大消费者和各类体育企业了解体育产业投资与经营信息,促进全省体育产业的结构升级和资源的快速流动。
六、落实土地保障政策
国家和省级体育产业基地(示范园区)建设要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体育产业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农村闲置房产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体育产业。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重点体育产业项目在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审批手续时,相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解决民营体育产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为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民营体育产业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体育场(馆)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需异地重建的,应按照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进行选址建设,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场(馆)等,在用地方面给予支持。
七、鼓励社会投资
支持各类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非公有资本投资的体育产业项目和建设的体育场馆,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享受国有资本投资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中小体育企业发展,适当降低准入门槛。体育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所在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对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各地对社会力量引进重大国际和国内赛事的,当地体育部门给予引进方在场地租金上15-20%的优惠。
八、加强人才支持力度
把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作为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充分发挥我省教育优势,积极开展各类体育教育培训,多渠道培养既懂经营又懂体育的复合型体育产业人才。加强体育产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吸引和聘用海外高级人才。进一步完善体育产业人才、智力和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畅通体育产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建立健全人才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通过有力的措施吸引、留住、用好人才。加强对体育产业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在岗培训,推进体育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断提升体育产业从业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2月1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