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武术之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全国武术之乡(以下简称:武术之乡)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武术运动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全国武术之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已获得武术之乡称号和具备申请条件的各省、区、市的市、县、区级单位。
武术之乡是授予那些具有尚武光荣历史传统,政府和社会支持,群众积极参与武术事业,武术普及、推广和传承形成规模规范有序发展局面,具备全国武术之乡所需条件,并在本省、区、市做出突出成绩,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地市级以下的单位。按照本级申请,逐级申报、审批的程序申办。
第三条 武术之乡是中华武术文化的重要发源地和典范传承地,是传播和普及中华武术的重要载体,是弘扬中华武术精神和光大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阵地,对中华武术的继承、繁荣、创新和发展具有强大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创建武术之乡旨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我国传统武术的传承平台、群众武术技艺的展示平台、武术健身活动的普及平台、武术优秀人才的培养平台、武术文化的交流平台、和谐社会的宣传平台,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培养武术后备人才、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 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大武术观"为指导,以标准化建设为目标,建立规范化管理制度,加强武术之乡管理,促进武术之乡建设,发挥武术之乡作用,引导武术之乡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是全国的武术之乡的审批和管理部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社会活动部负责实施。制定武术之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武术之乡的审批、考核工作等,按照出思路、重服务、创和谐、益全民的工作原则,推进武术之乡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 各省、区、市体育局武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武术之乡的管理工作。将本辖区武术之乡组织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整体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依照本办法对本辖区武术之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负责制定本辖区武术之乡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武术之乡的审核上报等工作,有效发挥上传下达、协调管理、指导监督的作用,并为武术之乡建设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八条 武术之乡的所在地政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武术之乡工作,为本地区武术之乡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推动本地区武术之乡工作目标和任务的落实。将传承本地传统武术文化,满足人民群众健身需要,提高百姓身体素质作为建设目标。
第九条 武术之乡的所在地的体育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是本地区武术之乡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贯彻实施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组织武术教练员、辅导员、拳师的培训和考核;负责日常工作的有序运转,建立和维护武术之乡档案等。
第十条 武术之乡的党政领导要指导参与制定与政治、经济、社会相适应的武术事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务院在《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中提出的 "三纳入"政策。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武术之乡建设工作有部署、有要求、有方案。
武术事业经费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每年至少投入50万元专项经费,保障参加全国性武术比赛、开展活动等基础费用)。
第十一条 制定武术发展规划。武术之乡要制定并实施立足当地实际、目标定位准确、推进举措有力、着眼可持续发展的中长期武术发展规划,积极发展武术产业。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社会的依托作用和市场的推动作用,促进武术产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各级组织机构健全。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武术之乡工作,有办公地点和办公设施。武术之乡要建立一套机制健全完善、执行有序有效的管理系统。建立武术之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做到具体任务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责任到人。并取得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及社会团体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形成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各界组织共同参与、协调联动的组织网络。
第十三条 武术协会要发挥作用。各级武术协会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一定数量的习武网点和各拳种的晨(晚)练点,活动内容丰富,形式灵活多样,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有效推动当地特色拳种的传承与发展,并在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 具备硬件设施条件。武术之乡要设计安排科学合理、综合实用的武术场馆设施建设规划,并付诸实施。
至少具备能容纳4块武术套路比赛场地、千人以上观众席、配套训练馆及辅助性配房和设施的体育馆,具备相对稳定的武术室内训练场地,并配备相应的武术器械、服装和设备等。
第十五条 武术赛事活动形成制度和传统。每年开展4次以上地域特色鲜明、组织运作规范、社会反响良好的武术竞赛和交流活动,不断拓展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增强活动效果。积极参赛和办赛,通过赛事活动建立相对稳定的传承人、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
具有地域武术文化品牌。武术之乡要挖掘和培育出至少一个区域性特色的武术拳种,打造至少一个节庆、赛事、民俗等地域特色武术文化品牌,并采取多种措施对其进行重点传承、保护和发展。
开展8月8日"全民健身日"武术健身活动。发挥武术之乡的特殊作用,举办当地富有特色、贴近生活、丰富多彩、注重实效、方便参与、利民惠民的"全民健身日"武术健身活动。活动结束后,及时汇总活动材料(包括文字总结、参与人数统计、图片、录像等资料)上报上级部门。
积极参加每年度省市级和全国性武术比赛,至少2次以上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武术之乡比赛和其它武术比赛,建立相对稳定规范的教练员、运动员队伍。积极承接全国武术之乡比赛或全国性武术比赛。
第十六条 武术"六进"活动措施有力。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促进武术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进企业、进机关、进军(警)营。辖区内二分之一以上的学校开设武术课,机关、厂矿、企业、乡镇、驻军和武警有越来越多的单位开展武术活动,逐步实现教材编排、教学体制、培训推广、教练选派、竞赛表演和评比表彰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
第十七条 武术传承有规范载体。辖区内要有一所以上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武术馆校或武术俱乐部,传承和普及本地区传统武术,培养武术后备人才,并为省、区、市等上级专业队输送优秀武术运动员。
第十八条 具备稳定的武术骨干队伍。武术之乡要制定武术骨干培养制度和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建设一支稳定的包括武术教师、武术教练、武术裁判在内的具有中、高段位的武术技术骨干力量。通过建立武术传承人政府授予机制和武术类社会体育指导员考评机制,确保武术骨干队伍实现动态平衡、梯次衔接和素质优化。
第十九条 武术人口不断增加。严格《中国武术段位制》考试制度,扩大参加考试人员范围,大力发展中国武术协会会员,广泛开展群众性武术活动,经常参加武术活动的人数占本地区总人口的五分之一以上,形成当地独有风格习武氛围。
第二十条 武术传承体系脉络清晰。辖区内有以历史志书体例记述本地武术发展历史全貌的文史资料,能够清晰地反映当地主要武术拳械门类的历史渊源、主要特点、代表人物、传承和发展脉络。
第二十一条 重视挖掘整理工作。大力开展传统武术文化资源挖掘整理工作,通过领域拓展与路径创新,实现新突破、新发展。对特色鲜明、能代表本地区优秀传统武术文化的拳种,要高度珍视和切实保护,至少有一个拳种达到省级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要认真做好各级武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推荐、认证和使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武术宣传平台。建立当地的武术宣传网站和相应媒体平台,充分利用各种平面媒体、广播电视及互联网,对本地武术文化、发展理念、推进举措、活动成果等进行及时、有效的宣传,不断提高武术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考核由省、区、市武术主管部门和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两级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每年度于12月15日前,武术之乡填报《全国武术之乡基本情况年审登记表》、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分别报省、区、市武术主管部门和国家体育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社会部。
第二十五条 国家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将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武术之乡报送材料进行核查和评议。
第二十六条 对材料齐全,内容详实,特色突出的武术之乡先进经验进行宣传报道,并对先进单位实施年度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武术之乡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级管理。
(一)动态管理:在保持原已命名的91个全国武术之乡数额不变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对名不副实、无所作为的武术之乡,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将停止其命名。对达到全国武术之乡标准的申报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将补充命名为"全国武术之乡"。
(二)分级管理:年度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进行分级管理,考核不合格的武术之乡将进入"动态管理"名列,限期整改或停止其命名。
第二十八条 申请资格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同时,要求中国武术段位人员不少于1000人,中国武术协会会员不少于2000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时间:自2012年始,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31日。由本级体育行政部门自愿提出申请,将申请材料上报所在省、区、市武术主管部门。由省、区、市武术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社会部。
第三十条 审批时间: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2012年始,每奇数年的12月31日前,公布批准授予的命名决定。
第三十一条 审批程序: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检查组实地验收。经验收符合武术之乡的单位,给予武术之乡命名、颁发牌匾。
第三十二条 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政府批准,由政府主管领导签发的申报请示。
(三)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内容进行申请报告。
(四)武术之乡五年发展规划。
(五)本地武术发展状况的文史材料(复印件)。
(六)以上材料一式4份,用A4纸张印刷成册。
第三十三条 武术之乡的教练员、拳师、辅导员、裁判员准则:
(一)政治思想端正并热爱武术事业。
(二)注重武德修养,作风正派,不搞宗派和封建迷信活动。
(三)遵纪守法,服从当地体育管理部门和习武场所的管理。
(四)工作中为人师表,严以律己,勤于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武术教学能力。
(五)须参加省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武术培训班,并获得相关证书等。
(六)须获得武术段位4段以上,须是中国武术协会会员。
第三十四条 武术之乡的所有习武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及各项管理规定;不准进行封建迷信和帮派、非法聚会等违法活动。对管理人员和习武人员要经常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武德教育。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