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体育局权责清单 | |||||||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 事项 |
行政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 省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符合的条件依法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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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省体育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实施)附件第336项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0〕21号,2010年7月4日施行)附件2第62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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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省体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上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申请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的条件依法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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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的经营者处罚 | 省体育局 |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6年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70号令,1996年11月29日施行)第六条、第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的经营者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体育活动经营者、体育活动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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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的游泳场所处罚 | 省体育局 |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6号,2000年12月20实施)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及没有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的游泳场所,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游泳场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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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处罚 | 省体育局 | 1.《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2.《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及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高危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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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处罚 | 省体育局 | 1.《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2.《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高危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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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兴奋剂违规行为处罚 | 省体育局 |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8号,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1.调查责任:发现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涉嫌兴奋剂违规行为(或者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规违法案件等),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配合反兴奋剂中心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三人,调查时应出示相关证明,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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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运动员辅助人员兴奋剂违规行为处罚 | 省体育局 |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8号,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 1.调查责任:发现运动员辅助人员涉嫌兴奋剂违规行为(或者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规违法案件等),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配合反兴奋剂中心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三人,调查时应出示相关证明,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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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规定处罚 | 省体育局 |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01年1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规定行为的(或者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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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处罚 | 省体育局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或者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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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处罚 | 省体育局 |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彩票代销者存在违规行为的(或者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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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确认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省体育局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 1.受理责任:接收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不符合要求的,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后,将授予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jsdj.sport.gov.cn)上公布并颁发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存档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2.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3.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4.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5.违反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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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省体育局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2011年11月9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报名时间、地点。 2.评审责任:有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受理申请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全具备后。应提交有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答复责任:有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评审结论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 4.送达责任:将答复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应凭批件到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办证责任:被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者发给证书、证章。 6.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证书的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考核、评审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运动员体育锻炼,造成体育运动项目比赛失败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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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奖励 |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省体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2.《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
1.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表彰奖励要求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2.初审转报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并转报国家体育总局。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推荐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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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类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省体育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2000年11月10日施行)第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完成)。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审核有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审核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或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理由(5个工作日内完成)。 4.送达阶段责任:报分管领导实质审查,通过确认的,出具同意筹备批件,告知申请人到民政部门提交办理,不合格的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内完成)。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成立、变更、注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决定的理由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