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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省体育局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省体育局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以及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下属事业单位(简称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主要指省体育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为加强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省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省体育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为副组长,省体育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均应当予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省体育局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及办事程序;
(二)省体育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体育方针政策的重要部署和措施;
(三)省体育局制订的全省体育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体育立法和执法情况,以及省体育局制订的各项制度、办法;
(五)我省运动员参加国内外重要比赛的成绩和打破全国以上纪录情况;
(六)省体育局年度经费预决算;
(七)省体育竞赛活动安排、规程和竞赛办法等情况;
(八)省体育局人事、劳资和职称评定情况;
(九)招收运动员、招生及运动员退役安置等政策和措施;
(十)省体育局体育外事活动安排;
(十一)群众普遍关注的其他方面问题。
      第七条  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通过省体育局官网、省政府网站及报刊、电视等,向全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二)通过召开全省体育工作会议及有关全省体育专业会议,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三)不定期召开由有关人员参加的对话会、座谈会,沟通情况,解答问题,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主动公开是指公开省体育局制作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体育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省体育局建立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省体育局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省体育局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省体育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属于省体育局职责范畴的,应当在省体育局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用于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信息制作以业务处室为主。业务处室必须在广泛调研,认真分析基础上,形成准确的信息,报局领导审定后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主管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省体育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制定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标准。
      局机关各处室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标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局领导批准后,按公开范围、公开方式不同,纳入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省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省体育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省体育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局内各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各岗位工作人员对与本岗位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负责。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河北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