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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局射击射箭运动中心

主任(校长):蔡亚林

河北省体育局射击射箭运动中心(河北省军事体育运动学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主办和委托举办国际性、全国和全省射击、射箭比赛的工作。

(二)承担全省射击、射箭项目优秀运动队队伍建设以及后备人才培养等工作。

(三)承担参加全国及以上竞赛队伍的组织、集训和参赛等工作。

(四)承担全省射击、射箭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业务培训及技术等级申报和全省射击、射箭运动员的注册、转会、运动成绩申报等工作。

(五)承担为射击、射箭运动发展筹措资金的服务保障工作。

(六)完成河北省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河北省体育局射击射箭运动中心

(河北省军事体育运动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体育局射击射箭运动中心(河北省军事体育运动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桃园镇学府路19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417.56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体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为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为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培养射击、射箭项目专业人才,储备军事体育运动力量,促进我省射击、射箭运动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主办和委托举办国际性、全国和全省射击、射箭比赛的工作;承担全省射击、射箭项目优秀运动队队伍建设以及后备人才培养;承担参加全国及以上竞赛队伍的组织、集训和参赛等工作;承担全省射击、射箭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业务培训及技术等级申报和全省射击、射箭运动员的注册、转会、运动成绩申报等工作;承担为射击、射箭运动发展筹措资金的服务保障工作;完成河北省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河北省体育局射击射箭运动中心党总支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省体育局射击射箭运动中心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总支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总支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总支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总支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总支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体育局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本单位的公益性; 

(二)依法决定本单位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本单位领导;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本单位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执业,规范、监督本单位行为。

第十五条 河北省体育局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投入,维护本单位利益,保障本单位的业务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二)受理本单位需要举办单位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三)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校长)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命。

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讨论重大事项方案、本单位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及调整意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计划执行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出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制定、下达及考评有关事项;本单位重要活动实施方案;

(二)讨论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人事工作的事项;人才引进等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三)讨论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等事项方案;

(四)讨论决定本单位继续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

(五)讨论决定本单位日常事务、后勤运行保障等相关工作;

(六)需由主任(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主任(校长)办公会议,组织开展本单位各项工作;

(二)在本单位党总支的领导下,组织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分配方案,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本单位科学发展;

(三)组织制订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运动员的权利:

(一)参加运动队正常训练和接受康复治疗;

(二)自愿参加运动队集训、试训和集训、试训、招录、调动、退役期间各类事项的知情权;

(三)个人及健康信息隐私受到保护;

(四)申请运动员等级评定和培训;

(五)享受运动员相应的岗位工资、运动津贴、成绩津贴、伙食补贴和其他相应的福利待遇;

(六)申请参加项目赛事;

(七)日常训练和比赛参赛得到规定的人身保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练员的权利:

(一)指导监督管理运动队日常生活和比赛训练;

(二)制定后备人才培养计划;

(三)组织运动队伍外训和参赛;

(四)优秀运动员的选拔、培养和输送;

(五)职称评审和岗位竞聘等过程中开具输送证明、成绩证明;

(六)发放成绩奖金、绩效和各类补贴的知情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运动员的义务:

(一)认真完成训练计划和比赛任务;

(二)接受反兴奋剂教育和检测;

(三)遵守枪弹、弓箭使用的相关规定;

(四)遵守赛风赛纪,公平比赛;

(五)自觉维护河北射击、射箭的荣誉和形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教练员的义务:

(一)遵守枪弹、弓箭使用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

(二)管理好运动队,完成日常训练任务;

(三)制定实施本项目的训练、比赛周期规划和年度训练计划,完成参赛任务;

(四)接受反兴奋剂学习、教育、测验;

(五)保障运动员日常生活和比赛训练人身安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采取不定期组织问卷调查、代表座谈等方式听取运动员、教练员对单位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等;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二)竞赛信息,包括:省内射击、射箭项目比赛举办通知、补充通知和其他注意事项省内射击、射箭项目项目比赛成绩册、秩序册信息

(三)作风建设信息,包括:反兴奋剂工作监督举报电话、邮箱等信息上级部门投诉电话、邮箱等信息党政工作、体育工作等工作作风建设开展信息

(四)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本单位名称、类别等级、宗旨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或职工的合法权益不符的;

(五)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15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河北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