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运动员队伍管理,保证竞赛工作质量,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体竞字〔2003〕82号)精神,依据我省体育运动开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全省单项竞赛的运动员;本办法所称注册单位是指各地市、河北体院。
第三条 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以下简称为“青少处”)负责全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公示和交流的管理工作。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中心(以下简称为“运动中心”)、省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为“足协”)负责本项目运动员注册、确认和交流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运动员注册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已代表外省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运动员,未解除全国注册前,不得在我省参加注册。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运动员参加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全省单项竞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为“单位”)进行注册。
第六条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代表的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书。
第七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应为2至9年,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八条 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按省体育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填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
二、协议的起止日期;
三、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
四、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五、签署协议的日期;
第九条 《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一式三份)中的本人姓名和出生日期必须与本人第二代身份证一致。
第十条 首次注册运动员需提供和填写的材料:
一、填写“河北省运动员首次注册汇总表”。
二、办理注册时,必须提交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签署“反兴奋剂承诺书”一份(集体签署的承诺书无效)。
第十一条 网上注册和信息采集要求:
一、注册单位应采集运动员的详细身份信息(二代身份证、指纹、头像信息)。
二、港澳台运动员出具河北省学籍证明和公安局颁发的港澳台居住证,方可在河北省进行运动员注册。
第十二条 每年两次注册期,通常11月-12月底和6月-7月底,如遇特殊情况,按当时通知时间进行,规定注册期之外,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注册运动员确认是指已注册成功的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协议期未满情况下进行的运动员资格认定。确认时需向运动中心提供运动员注册信息和本单位运动员确认汇总表。注册运动员协议到期或已满16周岁应当重新签订协议,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继续保持原注册。
第十四条 注册运动员在注册期内,如申请更改协议,必须在原协议到期后或该运动员已满16周岁,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运动员注册系统上完成注册和确认工作,并持有效材料到运动中心、足协为运动员办理代表资格登记注册或确认手续。
第十六条 运动中心、足协须在运动员注册申报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确认工作,并将名单报青少处。由青少处审核后,运动员注册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根据所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的期限确定:
1至3年(含3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
4至6年(含6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24个月;
7至9年,注册优先权期限为36个月。
第十八条 运动员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与原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的,新的注册优先权期限按续签代表资格协议的时间确定。
第十九条 运动员协议期满后的第一个年度注册,如原注册单位愿意继续留用运动员,但未能签订代表资格协议的,须在该注册年度,向运动中心、足协提交注册优先权的报告。否则,该注册优先权自该年度注册期截止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条 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如原注册单位未能与运动员重新签订代表资格协议,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第三章 交 流
第二十二条 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十三条 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订。
第二十四条 交流协议由省体育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三方具体名称;
二、交流的起止时间;
三、协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五、协议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六、协议双方单位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意见和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办法;
八、签署协议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交流协议须报运动中心、足协审核。
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交流到新单位须注册满12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
第四章 参加比赛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参加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其代表资格按照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 持外省二代身份证运动员,参加河北省审批运动员技术等级组别的比赛,须出示代表河北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证明。
第二十九条 代表各市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参加全省比赛。
第五章 裁 决
第三十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三十一条 出现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注册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运动中心、足协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三十四条 运动中心、足协须在接到申诉或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裁决。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运动中心、足协的裁决有异议,可在裁决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省体育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省体育局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负责运动员注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运动中心在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河北省体育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河北省体育局印发的《河北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冀体青字〔2021〕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北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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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5年2月 28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