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联办省优秀 运动队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联办省优秀
运动队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华北油田、定州、辛集)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河北省体育局关于联办省优秀运动队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体育局关于联办省优秀运动队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体育局
2016年12月23日
附件
河北省体育局关于联办省优秀运动队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2022年北京冬奥会备战工作计划》和《河北省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创新竞技体育举省体制,积极探索省市、省企、省校等多种方式联办优秀运动队,逐步形成政府办与社会办相结合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投入评估体系,全面提高我省竞技体育综合实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体育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要求,以振兴河北体育、建设体育强省为目标,以服务筹办2022年冬奥会为重点,坚持改革、创新、开放,充分用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整合利用社会体育资源,加强与社会力量联办省优秀运动队,通过开门办体育,促进从较为封闭的单一办队模式向开放多元的联合办队模式转变,发展壮大省优秀运动队规模,提升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做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成绩优先。立足于多出人才、快出成绩,优先安排基础好、见效快、成绩提升快的冬运会和全运会、缺少的项目和其他优势项目,拓宽运动项目发展渠道和规模,努力为国为省争光。
2、互利共赢。从运动项目实际出发,充分考虑项目现状特点、承办条件、发展前景等因素,统筹兼顾各方需求和利益,形成互利共赢、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
3、稳步推进。坚持循序渐进、动态管理,不设数量比例、不定高低限额,成熟一个办理一个,科学确定联办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保持健康稳定发展。
(三)主要目标。
1、扩大队伍规模。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创新联办省优秀运动队模式,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办队格局,力争多出人才、快出成绩。到2020年,冰雪运动项目实现冬运会夺取金牌,全运会项目开展率达到80%。
2、提高办队水平。加强联办省优秀运动队的管理,强化主体责任,狠抓科学训练,加强梯队建设,提升保障能力,加大考核力度,提高联办绩效。确保联办新队伍能够在1—2个全(冬)运会周期内取得优异成绩。
3、深化体教融合。充分利用河北省及京津地区高等院校密集的资源优势,借鉴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的做法,完善招生选拔、人才培养、经费投入、考核奖励等政策措施,促进体教融合发展,逐步形成具有河北特色的院校办队模式。
4、形成长效机制。完善联办政策,突破传统束缚,实现资源要素向竞技运动高效集成,积极解决社会化办队存在的市场机制不够健全、法规政策有待完善、保障机制较难落实等问题,逐步形成推动发展的可持续、可复制的长效机制。
二、实施范围
河北省体育局(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经省体育局授权的机构)与省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直属机构、国内各级各类学校、国内各类社会组织、国内外企业等法人,双方或多方参加、以协议形式明确各方责权利、单独注册的实体化冬运会、全运会项目省优秀运动队。
三、条件程序
(一)申请联办法人应具备的基础条件。
1、有联办项目的发展规划,有具体的发展目标、发展措施和保障计划。
2、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具备或能够解决训练所需的场地设施及生活、医疗、科研等软硬件条件,有必要稳定的经费投入,能够保证运动队训练、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
3、有一定的基础和文化氛围,能够配置具备相关资质的教练员和招收一定水平的运动员,利于项目的快速启动和持续发展。与所在地有关中、小学建立起联办关系,能够较好解决运动员的文化教育等问题。
4、普通高等学校要符合教育部门对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规定的基本条件。企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比较稳定的经营收益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及社会声誉。
(二)申请联办的实施程序
1、提出申请。联办省优秀运动队的法人须向省体育局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联办的项目、训练场馆设施条件、组织管理人员情况、服务保障条件(食、宿、医疗、科研等)、经费保障、运动员文化学习方案及其他相关条件。
2、评估审核。省体育局及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受理联办方书面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实地考察评估、组织专家评审、研究决策、结果公示;省体育局批准并出具书面批复文件。
3、签订协议。获得批准联办省优秀运动队的法人与省体育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联办方式、任务目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隶属关系、经费来源及管理使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终止时的资产处置以及其他约定事项。
4、办理手续。获得批准联办省优秀运动队的法人负责办理单独机构(俱乐部)登记注册相关手续,省体育局及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协会)予以协助。注册的机构(俱乐部)在注册业务范围内开展与项目有关的活动。
四、职责权利
(一)省体育局及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职责权利。
1、负责联办省优秀运动队的统筹规划、审核设立、业务指导、考核监管等工作。负责共同研究协商组队方案,制定下达联办队伍目标任务,组织运动员、教练员注册及代表国家和省参赛等工作。支持联办方组织承办本项目国际国内比赛及商业开发。参与联办队选聘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等。督查考核联办队伍日常训练、备战参赛、管理保障等工作。对联办协议约定的投入经费进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
2、承担全运会(冬运会)任务的联办队享有省优秀运动队的政策。省体育局给予年度基本保障经费,按规定核拨参赛、训练保障、器材、科研、医疗等专项经费。保证一定的集训规模,并按照省集训运动员经费标准提供基本费用。经费主要用于队伍日常训练、食宿、参加年度比赛、购置服装器材等。
3、承担全运会(冬运会)奖牌以上任务的重点联办队, 除享有省优秀运动队的各项政策、年度基本保障经费、专项经费、集训经费外,在年度全国A类(冰雪项目成年组)比赛中取得前三名的,省体育局根据名次给予重点项目保障经费。
4、社会力量或高校自办的高水平运动队,省体育局及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可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采用竞争性磋商、战略合作及其他适宜的合同方式,与其联办省优秀运动队。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5、联办效益显著或完成全运会(冬运会)目标任务的联办队,省体育局给予联办方四年备战周期一次性训练补贴,或按协议约定补贴联办方。
6、省体育局对承担全运会(冬运会)夺取金牌任务的联办队,在联办方聘请国际教练和组队到国外集训等方面予以帮助支持。
7、联办队参加全运会(冬运会)比赛成绩,按有关政策分别计入运动员承训单位和输送单位,按省优秀运动队奖励办法兑现成绩奖。联办队运动员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可正式调入,享受河北省运动员相关待遇。
8、联办队伍四年以上,且当地政府和体育部门给予大力支持的,联办队运动员在奥运会(冬奥会)、全运会(冬运会)获得前三名成绩,其成绩分别计入运动员输送地和联办地的“突出贡献奖”,并纳入河北省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考核范畴。
9、给予参与联办企业体育产业方面的政策支持,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奖励、股权投资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扶持。联办方训练场馆符合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条件的,给予经费补贴。
10、省体育局及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拥有联办队的“河北”名称权及按协议约定的队伍拥有权、注册到河北的运动员和教练员注册权及按协议约定的运动员和教练员的所有权。
(二)市校企等联办方的职责权利。
1、联办方负责举办队伍所需的机构、人员、场地、设施、经费、教育、医疗、科研等条件的落实,确保满足生活条件、训练正常开展。负责和参与组建队伍,选拔聘任运动员、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等,全面负责队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强工作力量,抓好训练备战、思想工作、文化学习、后勤保障及相关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做好财务管理和接受审计监督。
2、联办方和联办队伍要接受省体育局及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按省体育局及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求积极训练备战,代表国家和河北省参加各项赛事,承担重要比赛的奖牌、名次等指标任务。
3、联办方应成立队伍管理的常设机构,落实专职人员,明确具体职责,协调解决队伍建设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积极调动各种资源,提供运动队体能、心理、康复等科学训练的相关保障,做好科研攻关。
4、联办方要确保运动员的受教育权利,落实好运动员文化学习任务,提供运动员在队开展文化学习的场所,负责推荐运动员按条件参加高考。高校联办方应充分用好教育部支持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的政策,负责运动员学生的学籍管理,合理制定运动员的学习和训练方案,根据运动员实际开展差别化教学和考核,加强人文素质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帮助运动员提高综合素养和运动成绩。积极推荐优秀运动员报考研究生。
5、联办方可以根据自身属地、单位、企业的相关政策,进一步补充完善运动员和有关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单位性质和人员人事劳动关系、身份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负责和参与运动员的退役安置或接受更高层级教育、留学交流等工作,为运动员创造良好的训练条件和环境。
6、联办方和联办队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和我省反兴奋剂工作及赛风赛纪各项规定,坚决杜绝使用违禁药物,自觉接受兴奋剂检查,保证运动员饮食安全,确保不出现兴奋剂问题。
7、联办方和联办队伍享受我省关于联办的各项政策,按规定和协议取得补贴经费和奖励。按协议约定拥有队伍相应产权及相应运动员、教练员的所有权。按规定组织承办本项目国际国内比赛及商业开发,参加相关培训、学习、会议、活动等,可按协议约定开展相应宣传。联办方可依法积极募集社会赞助,按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8、联办队伍代表河北参加国内外比赛,除规程规定必须代表河北省参赛的以外,经省体育局及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同意,可冠名联办方或第三方参加赛事活动。
五、考核变更
(一)关于试行联办队伍年度积分制考核办法。即每个全运会或冬运会周期考核分年度进行,每一年的考核得分是在该年考核得分的基础上分别乘以相应的百分比。其中,第一年度为10%,第二年度为20%,第三年度为30%,第四年度为40%。每个全运会或冬运会周期的考核最终得分为四年考核得分的总和,80分以上为合格。
(二)关于年度积分制考核的主要内容。主要是六个方面,即管理保障、场馆设施、教练员和教学训练、参赛成绩、运动员综合文化素质和人才培养、经费管理使用。
(三)关于联办运动队调整变更。联办队伍一个全运会(冬运会)周期考核未达合格标准的,联办各方要及时会商,认真整改。连续两个全运会(冬运会)备战周期考核未达合格标准的,及时调整联办方式或终止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