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体育局体操举重柔道运动中心
主任:魏新换
河北省体育局体操举重柔道运动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主办和委托举办国际性、全国和全省体操、举重、柔道比赛的工作。
(二)承担全省体操、举重、柔道项目优秀运动队队伍建设以及后备人才培养等工作。
(三)承担参加全国及以上竞赛队伍的组织、集训和参赛等工作。
(四)承担全省体操、举重、柔道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业务培训及技术等级申报和全省体操、举重、柔道运动员的注册、转会、运动成绩申报等工作。
(五)承担为体操、举重、柔道运动发展筹措资金的服务保障工作。
(六)完成河北省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河北省体育局体操举重柔道运动中心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体育局体操举重柔道运动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地址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7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203.8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体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为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指导体操、举重、柔道运动,促进体育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主办和委托举办国际性、全国和全省体操、举重、柔道比赛;全省体操、举重、柔道项目优秀运动队队伍建设以及后备人才培养;负责参加全国及以上竞赛队伍的组织、集训和参赛等工作;全省体操、举重、柔道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等级申报,全省体操、举重、柔道运动员的注册、转会、运动成绩申报;为体操、举重、柔道运动项目发展筹措资金提供服务保障;完成河北省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河北省体育局体操举重柔道运动中心党总支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省体育局体操举重柔道运动中心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总支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总支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总支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总支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总支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河北省体育局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本单位的公益性;
(二)依法决定本单位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本单位领导;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本单位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执业,规范、监督本单位行为。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投入,维护本单位利益,保障本单位的业务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二)受理本单位需要举办单位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三)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命。
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讨论重大事项方案、本单位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及调整意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计划执行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出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制定、下达及考评有关事项;本单位重要活动实施方案;
(二)讨论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人事工作的事项;人才引进等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三)讨论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等事项方案;
(四)讨论决定本单位继续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
(五)讨论决定本单位日常事务、后勤运行保障等相关工作;
(六)需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议,组织开展本单位各项工作;
(二)在本单位党总支的领导下,组织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分配方案,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本单位科学发展;
(三)组织制订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运动员的权利:
(一)自愿参加运动队集训、试训和集训、试训、招录、调动、退役期间各类事项的知情同意;
(二)参加运动队正常训练和接受康复治疗;
(三)个人及健康信息隐私受到保护;
(四)申请运动员等级评定和培训;
(五)享受运动员相应的岗位工资、运动津贴、成绩津贴、伙食补贴和其他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申请参加项目赛事;
(七)日常训练和比赛参赛得到规定的人身保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练员的权利:
(一)指导监督管理运动队日常生活和比赛训练;
(二)制订后备人才培养计划;
(三)组织运动队伍外训和参赛;
(四)优秀运动员的选拔、培养和输送;
(五)申请职称评审和岗位竞聘;
(六)发放成绩奖金、绩效和各类补贴的知情同意;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运动员的义务:
(一)接受反兴奋剂教育和检测;
(二)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
(三)遵守赛风赛纪,公平比赛;
(四)自觉维护中心荣誉和形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教练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
(二)制定实施本项目的训练、比赛周期规划和年度训练计划;
(三)接受反兴奋剂学习、教育、测验;
(四)保障运动员日常生活和比赛训练人身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运动员、教练员参与中心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时,采取不定期组织问卷调查、运动队代表座谈等方式听取运动员、教练员对中心管理的意见建议;
(二)各地市相关项目人员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对本单位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同时,每年拟组织一到两次培训会,对河北省体操、举重、柔道项目周期发展计划进行培训,同时听取各地市对河北省体操、举重、柔道项目发展意见。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等;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二)竞赛信息,包括:省内体操、举重、柔道等项目比赛举办通知、补充通知和其他注意事项;省内体操、举重、柔道等项目项目比赛成绩册、秩序册所涉及的信息;
(三)作风建设信息,包括:反兴奋剂工作监督举报电话、邮箱等信息;上级部门投诉电话、邮箱等信息;党政工作、体育工作等工作作风建设开展信息;
(四)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本单位名称、类别等级、宗旨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或职工的合法权益不符的;
(五)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15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