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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科学研究所

所长(主任):柴建中

河北省体育科学研究所(河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体育项目运动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以及青少年骨龄测评等工作。

(二)承担运动员科学选材、运动员机能评定、运动技术诊断以及制定运动员科学训练方法、训练手段、营养与恢复方案的技术支撑工作。

(三)承担反兴奋剂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反兴奋剂检验检测、业务培训、咨询交流等工作,

(四)承担对涉嫌兴奋剂违规行为调查的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撑工作。

(四)承担提供体育科研信息咨询工作。

(五)承担省体育局优秀运动队的医疗保障,开展运动医学的科学研究,以及省体育局干部职工的日常医疗服务保障工作。

(六)完成河北省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河北省体育科学研究所

(河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服务中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北省体育科学研究所(河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7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200.7万元。

第六条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河北省体育局。

第七条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是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开展体育科学研究,促进体育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国家和省国民体质监测;青少年骨龄测评;运动员科学选材;运动员机能评定,运动技术诊断;运动员科学训练方法、训练手段、营养与恢复方案制定;省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培训,省体育局兴奋剂检查和对涉嫌兴奋剂违规行为调查的技术性工作,省体育局协调、监督相关体育组织反兴奋剂的技术性工作;体育科研信息咨询;指导大众科学健身;运动员、教练员、干部职工医疗。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河北省体育科学研究所(河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服务中心)党总支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人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三条 河北省体育科学研究所(河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服务中心)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总支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总支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总支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总支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总支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河北省体育局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本单位的公益性;

(二)依法决定本单位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本单位领导;

(四)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本单位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和依法执业,规范、监督本单位行为。

第十五条河北省体育局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投入,维护本单位利益,保障本单位的业务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二)受理本单位需要举办单位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三)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所长(主任)办公会议。

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命。

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讨论重大事项方案、本单位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及调整意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计划执行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出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制定、下达及考评有关事项;本单位重要活动实施方案;

(二)讨论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人事工作的事项;人才引进等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三)讨论年度经费预算安排、预算调整计划、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等事项方案;

(四)讨论决定本单位继续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

(五)讨论决定本单位日常事务、后勤运行保障等相关工作;

(六)需由所长(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所长(主任)办公会议,组织开展本单位各项工作;

(二)在本单位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分配方案,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本单位科学发展;

(三)组织制订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各体能康复训练场地进行训练的权利;

(二)享有体能训练、伤病诊断、身体康复、体育信息情报、反兴奋剂培训的权利;

(三)享有科学指导、科学健身、体质监测、骨龄测评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服务对象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管理》《场馆管理》等相关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各单位可按照《河北省体育局复合型保障团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体育科学研究所复合型团队工作考核评价方案》对本单位科技服务工作进行评估;

(二)各单位可按照《河北省体育科学研究所运动队反兴奋剂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本单位反兴奋剂相关工作进行评估。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资格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本单位名称、类别等级、宗旨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或职工的合法权益不符的;

(五)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决策机构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于2021年9月15日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河北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