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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体育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体办字〔2017〕26号


 
 
 
河北省体育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体,提高全省体育系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体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体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察及监管等行政执法事项的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体育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体育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体育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权力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权范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四)执法程序。公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等内容。
      第五条  体育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六条  体育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及监管。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  体育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八条  体育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为行政执法内容公示的主要载体,公示内容为第四、第五、第六条所包含的事前事中事后行政执法内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新媒体,传统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媒体,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办公场所中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也可对上述公示内容进行公示。  
      第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公示程序。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事前、事中、事后公示的内容由本部门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的处(科)室提出,法规职能部门负责汇总并经主要领导审核后在相关公示载体上进行公示,涉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公示内容需提前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第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由于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的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九条程序及时更新体育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公开时限。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采取“双随机”形式进行市场监管的部门,对抽查结果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送法规职能部门,由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公开期限。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中的内设执法处室都应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的相关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体育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体育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相关负责人员,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体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8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赵鑫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