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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29号)精神和我省有关规定,为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结合我省体育运动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体育系统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

我省其他系统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教练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情况全面评定。

运动员、教练员应当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我省体育运动枝术水平作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 省体育局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我省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工作。

按照谁组队谁奖励的原则,我省运动员、教练员代表国家参加亚洲及其以上层次比赛取得成绩后的奖励由国家体育总局按有关规定执行;我省运动员、教练员代表我省参加全国比赛取得成绩后的奖励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各市体育局负责本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省级及其以下比赛取得成绩后的奖励工作。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第五条 根据比赛水平,全国成年比赛只奖励二次,分为A、B级。全国青年比赛、全国少年比赛只奖励一次。运动员参加A级全国比赛取得获奖名次的按全国比赛奖金标准执行,运动员参加B级全国比赛取得获奖名次的按全国比赛奖金标准的50%执行,运动员参加全国青年比赛取得获奖名次的按全国比赛奖金标准的30%执行,运动员参加全国少年比赛取得获奖名次的按全国比赛奖金标准的15%执行(全国比赛奖金标准见附件一,全国比赛的级别划分见附件二)。

全运会比赛项目的全国比赛奖励前八名, 非全运会比赛项目的全国比赛和全国青年比赛奖励前六名,全国少年比赛奖励前三名。

集体项目的非主力运动员取得获奖名次,按主力队员奖金标准的60%执行。团体项目的获奖人数按上场比赛人数核定

第六条 运动员创亚洲及其以上纪录,其奖励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实施奖励。

第七条 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奖励名次或每多创一项全国纪录,分别按该奖励名次奖金标准或创纪录奖金标准增发一份奖金。

第八条 运动员创全国纪录的按《全国比赛奖金标准》第一名奖金标准的60%执行。

第九条 在运动员的奖励名次奖金和创纪录奖金的数额内,应主要考虑获奖运动员,对于设有专职陪练运动员的运动项目,同时也要考虑为该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和创纪录作出贡献的陪练及其他有关运动员。
 

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
 

第十条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该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培训成绩奖金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金标准相同。其中,个人项目(含单项)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的一份评奖,团体(组)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的二份评奖,集体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的三份评奖。

第十一条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队)获得二个以上奖励名次或创二次以上纪录或获得奖励名次的同时创纪录的,该教练员的评奖标准和办法与运动员相同。

第十二条 在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金数额内,要根据培训该运动员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具体评发现任主管教练员和本队其他有关教练员的奖金。

第十三条 对首次获得全国冠军或创全国纪录的运动员的启蒙教练,由省体育局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及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业余体校教练员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输送奖金,仍按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竞技体育人才输送办法的通知》冀体人字〔2006〕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十五条 获得亚洲及其以上层次比赛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奖金发放程序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执行。

获得全国比赛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由各运动管理中心审核成绩,报省体育局审批。省体育局将奖金总额拨发各运动管理中心,由各运动管理中心具体评发。

每年比赛的奖金一般在下一年五月底前审批发放。

第十六条 少数在国内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作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除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外,省体育局可再适当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七条 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赛风赛纪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由运动管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经省体育局审批,可酌情减发奖金数额,直至取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奥运会、亚运会、全国运动会比赛的奖金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体育局在比赛当年制订,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比赛奖励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创全国纪录是指经国家体育局总局批准的纪录。

第二十条 集体项目主力队员与非主力队员一般按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名人数的70%与30%划分。

第二十一条 在个人项目中既排列了个人奖励名次,又以个人比赛成绩累计加分(或成绩相加)重复计算出的奖励名次不作为获奖名次评奖。

第二十二条 将相当于每年度实际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20%的经费用于奖励为运动队创造优异成绩作出较大贡献的有功人员。

专职领队发给业绩奖,奖金标准为所在运动队最好一个获奖名次奖金标准的30%。其他人员提成奖金的发放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运动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以及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制订的具体奖励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奖励实施细则,报省体育局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运动员、教练员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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